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阳波律师,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特被授权
被告:B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定作轴承座8件,其中铸钢45#共计65120元,粗加工费6400元,共计人民币71520元,交货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6月14日、6月19日分三次向被告交付65120元,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返还651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651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律师建议:
合同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注意留存相关的合同原价及附件等材料,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存合同履行的证据,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证据不足。
其他承揽合同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