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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薛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x区大叶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X,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x省霍x县。

    委托代理人:高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x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7月9日,由张X向薛X支付报酬。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7月20日登记变更,由张X变更为张XX。

    2019年4月,薛X在工作时受伤,由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送往就医。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上海XX公司请求判决确认其公司与薛X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薛X则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上海XX公司与薛X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上海XX公司负担。

    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上海XX公司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判决确认其公司与被上诉人薛X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主要理由是,张X不只是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案外两家公司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张X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与薛X接触可能代表着另外两家公司或者其个人身份。被上诉人薛X则不接受上诉人上海XX公司的上诉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当事人双方对此亦均无异议,也无事实补充。

    本院另查明,(一)原审法院2020年9月7日审理中,上诉人上海XX公司申请证人张X出庭作证,欲以证明是张X向被上诉人薛X支付工资。该审理笔录记载:“……原代(注:即上海XX公司,下同)你是否认识薛X?证人(注:即张X,下同)认识。原代:薛X提供过银行明细,显示你转账给他?证人:行业有特殊性,活干完就结算,是施工队的临时工。原代:你跟薛X之间是你个人请他还是公司请他?证人:我自己开的公司,施工队会临时接业务,会搞一些工人干活,找的人不固定,工人也是到处跑的。原代:你代表XX公司(注:即上海XX公司)?证人:我只代表上海XX有限公司。……审(注:即审判员,下同)证人,如何认识被告薛X?证人:工友介绍,薛X的朋友介绍给我的,其实是薛X的爸爸介绍给我的,……审:公司的主要业务?证人:电子商务的是网上销售百货,就是生活中的日用品。审:博x(注:即上海XX公司)的主要业务?证人:展览会上做展示台,薛X是做装修业务。审: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人:是的。后来变更为张XX,……张XX是我的哥哥。……我没有参加实际运营,是挂个名,实际操作是我哥哥张XX。审:为何将近一年都是你支付给薛X这些金额?证人:我代表法人。……原来是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就是这么操作。审:报酬如何谈?证人:不是跟某个员工谈的,我们是二包,拉个施工队,找一些工人。……和施工队长谈的,每个人多少钱也是他报上来的,他把一个项目报上来,他具体怎么分配是他来的。审:你跟施工队长的关系?证人:施工队长不是我的员工,是临时雇佣,我把业务接过来以后,叫一帮人过来干活,你算算多少钱,我赚差价,下面的人我不管,你去招,书面协议没有的,就讲讲。……审:这个活是分包给谁的?证人:分包给薛X的爸爸薛X。偶尔给他分活。……审:既然你分包给别人,为何还要你支付劳动报酬?证人:工人不太相信某个人,就让我付钱。……他们父子关系不好,也是我支付的。……审:被告(注:即薛X)受伤是否对?证人:对的。审:受伤后,谁送去医院?证人:张XX送的,医药费也是他付的。……审:为何是你转账?证人:以前是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以后是个人行为。……审:薛X是做装修的?证人:是的。审:装修和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两个概念?证人:我是赚点人工费。……审:你是谈打包价还是分到每个人头上?证人:分到每个人头上,每个人的价格是我决定的,要看总共多少钱,我和包工头商量决定的,具体的由我发放,要在工程开始前决定。审:商量的时候,干几天是否能决定?证人:干几天、每天多少钱都是要固定的,天数可能会多几天,不会差太多天,不同的工种价格不一样。……审:4月28日受伤后是否再去干过活?证人:干过几天。……审:你如何知道他受伤?证人:工人给我打电话。审:张XX送医院的?证人:张XX在现场,我让他送医院的。审:你说是张XX实际经营的?证人:原来。……”

    (二)二审审理中,1、上诉人上海XX公司与被上诉人薛X均确认,张X与张XX系兄弟关系。2、上海XX公司表示,张XX没有在其他案外人公司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职务。

    上述事实,有一、二审审理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上海XX公司与被上诉人薛X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7月9日,包括2019年4月薛X在工作中受伤时,均由张X向薛X支付报酬。而2018年7月20日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之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为张X。其次,2019年4月,薛X在工作时受伤,由时任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送往就医。第三,虽然上海XX公司上诉认为张X不只是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案外两家公司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张X与薛X接触可能代表着另外两家公司或者其个人身份。然根据张X在原审中作为证人出庭所陈述的内容,一则,张X既称其只代表“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是网上销售百货,就是生活中的日用品。其虽是上海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没有参加实际运营,是挂个名,实际操作是其兄张XX。同时,张X又称上海XX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展览会上做展示台,薛X是做装修业务。其系通过薛X之父介绍认识薛X,是其自己的公司雇佣薛X,施工队的临时工。因薛X父子关系不好,薛X的劳动报酬由其支付。二则,张X亦确认其向薛X支付劳动报酬是代表法人、代表公司,其原来是法定代表人时即如此操作。三则,关于报酬,张X又表示每个人的价格是其决定的,要看总共多少钱,其和“包工头”商量决定,具体的由其发放。由此可见,张X雇佣薛X显然是以上海XX公司之名义,而非以“上海XX有限公司”的名义,且在张X担任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数额由张X决定,而非如张X所称其没有参加实际运营,是挂个名,实际操作是张XX。同时,张X亦是以上海XX公司之名义支付薛X劳动报酬。至于薛X受伤时由张XX送往就医一节,一则,张XX时任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则,张XX与张X系兄弟关系,该公司属于家族企业,在身份关系上本身具有混同性。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可以维持。上诉人上海XX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XX公司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严XX

    审判员  顾XX

    审判员  朱XX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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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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