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3民初677号
原告:朱X,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东川区XX
经营者:陈XX
经营场所:东川区XX。
注册号:530113XXXX6979
委托代理人:蒋XX,云南XX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
住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270783X5
委托代理人:陈X,男,1971年9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诸甲亭乡龙井XX,现住昆明市官渡区XX。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XX,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海丰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45998563
委托代理人:李X,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朱X与被告东川区XX、昆明XX公司、上海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朱X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5元,减半收取3142.5元,由原告朱X负担(未缴纳)。
审 判 长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人民陪审员 杨 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