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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不辞而别,向经纪公司支付高额违约金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1民初5359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街万达环球国际中XX**楼**。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北京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娇,北京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李XX(曾用名李XX),女,1991年3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以下简称被告李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桂娇,被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主播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X元;3、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暂计10000元(最终按照本案调解、和解或判决所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金额的20%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13日签订了《网络主播合同》,约定原告全权代理、管理、处理、经纪被告的网络直播、商业活动及推广、宣传的一切事务,担任被告唯一的网络直播管理公司。合同签订后,被告安排原告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其在斗鱼直播平台的账号为“40×××29”,直播艺名为“雅XX是Athena丷”。2018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了《主播协议》,重新约定合作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曰止。合作期间,原告对被告进行全方面的包装指导及宣传推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使其成为斗鱼直播平台知名度较高的主播之一,年收入200万元左右。但自2019年10月30日开始,被告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单方面无故暂停直播工作,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不服从工作安排,已经严重违反了《主播协议》的约定,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迫不得己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告发出了解除《主播协议》的通知书,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承担该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现原告特XX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XX针对本诉辩称,1、答辩人并未收到对方的解除通知书,双方签订的主播协议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答辩人对后期合作不存在意向,该协议已经终止且不存在续约。2、主播协议系到期终止,答辩人也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没有事实及依据,并且违约金的数额过高。3、本案的诉讼费应由原告进行负担。
被告李X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拖欠的收益2690元;2、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因逾期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收益而产生的违约金258986元(逾期违约金以平台每月结算的金额为本金,从每月逾期之日起按照3%/天的标准暂时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之后以前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基于之前的合作,于2018年8月1日重新签订了《主播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间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其中协议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四款对于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收益的时间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然而,在双方的合作期间,被反诉人多次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反诉人收益,且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收益,被反诉人至今未支付。综上,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主播协议》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现反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XX公司辩称,根据主播第八条第六款的约定,因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公司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因此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收据,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公司对2960元收益不予认可,其实收益应当为2339.96元,该笔收益已经于2019年12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被告的账户,且该笔收益的来源为被告在2019年10月30日停播以后,其忠实的粉丝在直播间刷的礼物,当时被告未进行直播,因此导致往月收入大约在20-40万不等的被告在2019年10月30日之后只有几千的月收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日,原告(协议甲方)与被告(协议乙方)签订《主播协议》1份,协议约定:第一条(一)业务合作范围: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网络主播业务经纪管理公司,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全权代理、管理、处理、经纪乙方网络直播、商业活动及推广、宣传的一切事务,担任乙方唯一的网络直播管理公司。第二条(二)9、10:乙方每月的“有效网络直播时间”不低于150小时,乙方每月的“有效网络直播天数”不低于24天。第三条(一)双方的收益分配:1、甲乙双方的收益是指: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期内所进行的各项合作和活动而产生的所有收益的现金收入(扣除直播平台等第三方费用后的金额),无论此项现金收入实际取得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或之后。直播平台结算收入是指:乙方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由直播平台后台结算的乙方创造收益的数额减去礼物扶持金50%之后的金额。2、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主播项目收益应根据当月直播平台结算时间,甲方在收到平台结算款项且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协议第三条第(五)款所示的账户支付,节假日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5、乙方通过考核期,进入正式合作期后,甲乙双方应将上述现金收入按以下类型与比例进行分配:5.1乙方当月直播平台结算收入达到20000元且不足100000元的,直播平台结算收入分配比例:甲方30%,乙方70%。5.2乙方当月有效网络直播时间以及有效网络直播天数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9项及第10项约定的,且乙方当月直播平台结算收入超过100000元的,直播平台结算收入分配比例:甲方20%,乙方80%。5.3乙方当月有效网络直播时间以及有效网络直播天数未达到本主播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9项及第10项约定的,直播平台结算收入分配比例:甲方50%,乙方50%。只适用当月直播平台结算收入不足20000元且直播时长/天数不足的。第四条合作期限:(一)本主播协议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主播协议合作期限届满止,本主播协议合作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二)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应自动续约壹年,双方对续签有异议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一)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解除本协议的,违约金为乙方在甲方获得收益总额的十五倍。(二)合作期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即告终止。(三)甲方不按约支付乙方收益分配达十五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四)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的,按应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六)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解除、终止或无效,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1)乙方在本协议业务合作期限内,直播累计收益之和的十五倍或人民币五十万元整(以高者计)作为违约金;和(2)甲方为培养乙方而投入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和(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推广资源有刊例对应价的,则其价值以刊例价为准;无刊例价的,以甲方确认的资源价值为准和(4)乙方在违约期间产生的收益;和(5)甲方因履行本协议可获得的合理的预期收益。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此外,双方还就合同的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履行合同中于2019年10月29日没有进行直播。次日,被告通过原告的运营人员向原告提交了请假申请。在2019年11月7日原告运营人员的工作进展报告中记录被告已回武汉。此后,一直没有进行直播。2019年10月30日,原告在2019年12月26日给被告支付了一笔2339.96元的款项。2020年6月22日,原告以被告从2019年10月30日后无理由单方暂停直播,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为由向被告发出解除《主播协议》的通知书,被告于2020年6月29日确认收到。另查明,原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向被告支付了2019年10月之前的收益分配,但没有支付被告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应得的收益。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主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自2019年10月29日起未再进行直播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被告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于2020年6月29日解除。原告起诉再次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构成合同根本违约,在合同解除后,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XX元的诉讼主张。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而且原告起诉的依据为格式合同,存在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对等。故本院结合原告的收益及违约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500000元。原告XX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基础办案费之律师费10000元,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律师费之风险提成,非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六)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解除、终止或无效,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任何费用。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收益2690元及违约金258986元,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此反诉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XX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XX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XX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XX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870元,由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42099元,被告李XX负担47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7.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 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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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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