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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通过辩护成功将自首被法院予以认定,获得罪轻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4日22时25分许,在河北某技术学院宿舍楼内,该校学生周X、兰X、魏X三人打牌时,被告人庞X(同宿舍学生)在旁观看。后魏X去厕所时,被告人庞X欲接替兰X继续打牌。周X以腰痛且人员已更换为由拒绝继续打牌。被告人庞X遂对周X心生怨恨,在自己床垫下取出一把折叠刀并质问周X。周X再次表示拒绝后,被告人庞X用折叠刀扎刺周X两刀,第二刀刺中周X左胸部,致周X心脏破裂大量失血死亡。在被告人庞X扎中周X后,随即用卫生纸给周X止血,并且拨打120,并且请教120该怎么急救。宿舍其他人均跑出宿舍打电话通知老师。后,120到后,被告人庞X与其他三位学校人员,帮忙将被害人周X抬上救护车,并跟随来到医院。在医院被警察带走,并对犯罪主要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庞X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符合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认定中第2种情形“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同时,到案后,被告人庞X如是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被告人构成自首

    第二、被告人庞X具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依法应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庞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庞X捅刺周X后,使用至今为周X止血,并与老师、同学一起将周X抬上救护车后一同去医院,途中其主动向老师承认捅刺周X的行为,并在医院等待警察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庞X可以从轻处罚。在未赔偿受害人,委屈的受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庞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了抗诉,河北省高院维持了原判。

    【裁判文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终41号刑事裁定书

    【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之主要是被告人庞X是否有自首情节,这对被告人庞X的量刑意义重大。

    根据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认定中第2种情形“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庞X捅刺周X后,使用至今为周X止血,并与老师、同学一起将周X抬上救护车后一同去医院,途中其主动向老师承认通刺周X的行为,并在医院等待警察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结语和建议】

    被告人庞X的行为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自首,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就被告人庞X构成自首情节,分别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提交过律师意见书。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不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因为被告人没有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不属于主动投案。同时,被告人印象中只扎了被害人一刀,但检察院认定扎了两刀,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也不属于如实供述。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对“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有更加精准的把握,通过仔细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对被告人的每个行为细节都不能放过。本案中“在医院途中被告人主动向老师承认捅刺周X”这一行为,也是辩护在阅读几遍案卷材料后,抓到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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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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