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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恶意抵扣高管工资,积极应对维护客户权益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

谢X于20181月入职A公**任*门总负责一职,系公***。约定工资年*70万*。工作中A公**发现谢X私自注册了与公**在竞争业务的B公*,并将A公***的业务转移到B公**由停发谢X部分工资。此后,A公**以在审计*发现谢X存在营私舞弊、侵占公**产为由要求谢X配合公**行所谓结算。20202月,谢X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A公**羞成*,随即向***门控告谢X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公**门于20204月出具立案告知书,就谢X职务侵占一案决定立案。20206月,公**门对谢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理由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要求公**门继续侦察。此后,A公**直以谢X涉嫌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尚*处理完毕*由,拒不发放谢X20191月至20202月期间工资30余**。

办案经*

本案的争议焦*在于,谢X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确实被公**门立案侦查,相**件尚*处理完毕,A公**能*供部分证据证明*X从***转账中获取了利*。公***以此为由主张*扣应**给谢X的工资?本律师**下三个角度阐述了公**权*扣谢X工资,必须*法*放拖欠工资。首先,根据刑法*的“罪行法*”原则,未经**生效判决确定,对任**对不得推定为有*。本案当事人谢X涉嫌职务侵占虽被公**门立案侦查,但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要求公**门继续侦察,已被取保候审。案件尚*进入法*审理阶段,相**控的事实不因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本案也不适用“先刑后*”的处理原则。根据《全***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九民纪*)第130条关**刑交叉案件中民商*案件中止审理条件确定的原则,所谓民刑交叉案件主要涉及的是民商*案件,并不包*劳*争议案件。本案也不符*《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五)项*规定的必须*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中止诉讼的条件。最后,本案作为劳*纠纷不适用《民法*》中的所谓合同抗辩权*规定,故原告无权*使合同抗辩权*停发放被告工资。本律师**劳*仲*、诉讼一审和*审,最终*客户得到了拖欠的工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

案件结果

法*判决结果:原告A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被告谢X201911日自202029日期间工资差额30余**。

法*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应*按照劳*合同约定和***定,向**者及时*额支*劳*报酬。原告主张*告涉嫌职务侵占故可暂停发放工资,待刑事处理结果后*就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部分与工资进行抵扣。对此,本院认为,劳*者的工资与其给用人单*造成*损失,两者诉请依据并不一致,并不必然需要一并处理。对于*告所称被告给其造成*损失,由于*前性质和*额均未明*,原告也没有*该诉请申*过仲*,故原告可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出台后*就损失部分另行诉讼,本案对原告主张*工资部分先行处理。关**资数额,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2029日,原告称20198月后*告即不再为原告提供劳*,该意见与原告向*告实际发放工资至201911月的做法**盾,也与原告在仲*中的陈*相*盾,对原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扣除被告已经*取的工资部分,原告还应*向*告支*201911日至202029日期间工资差额30余**。原告主张*需支*该部分工资款,于**据,本院不予支*。。

以上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以中国*判文*网公*的内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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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0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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