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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XX公司与重庆市春涛文化传播中XX、重庆XX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15民初33156号之三

2016-11-29

    当事人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X。

    委托代理人赵丹,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被告重庆市春涛文化传播中XX,住所地重庆市。

    投资人邓XX。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文X。

    被告邓XX,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6)沪0115民初331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重庆市春涛文化传播中XX、邓XX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撤回了对本案所有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重庆市春涛文化传播中XX、邓XX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卫凌云

    人民陪审员肖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喆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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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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