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XX公司与重庆市春涛文化传播中XX、重庆XX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15民初33156号之三
2016-11-29
当事人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X。
委托代理人赵丹,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被告重庆市春涛文化传播中XX,住所地重庆市。
投资人邓XX。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文X。
被告邓XX,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6)沪0115民初331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重庆市春涛文化传播中XX、邓XX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撤回了对本案所有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重庆市春涛文化传播中XX、邓XX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卫凌云
人民陪审员肖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喆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其他 合同订立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