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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导致楼下房屋、家具造成损失,主张侵权赔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时笑烨、戚XX等与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XX

(2016)沪0101民初22582号

2017-02-27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原告时笑烨,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戚XX,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时X,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丹,上海XX律师。

    被告王XX,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时笑烨、戚XX、时X与被告王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笑烨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参加了2016年8月6日庭审,2016年12月14日庭审,经本院以传票送达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时笑烨、戚XX、时X诉称:2016年4月4日,原告家中漏水严重,经物业核查,为楼上被告家卫生间防水层破损造成。经居委会调解未达成一致补偿修缮方案。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缮费人民币74,541.60元、物品损失补偿费9,000元、修缮期间的房租费1万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系争房屋于2016年5月底过户给了下家,为了查明漏水原因,于2016年7月4日将地坪全撬掉了,漏水并非被告造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系本市国货路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原系本市国货路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2016年4月4日,原告家中漏水,经物业公司上门检测,确定为被告家卫生间防水层破损造成。后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已破坏现场,审理中无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一步鉴定漏水原因。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修复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双方意见分歧在于原告认为主卧墙纸、书房和主卧地板因色差问题应全部更换,被告认为局部更换,故根据原告意见评估结论为22,525.40元,根据被告意见评估结论为9,192.47元。

    上述事实,有产权信息、情况说明、照片、评估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业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家原因造成原告家漏水损失,被告理应赔偿。至于双方争议的全部还是局部更换地板、墙纸问题,原告方的意见合情合理,被告理应全额赔偿。至于物品损失及律师费,由本院酌情确定。另原告主张的修缮期间的房租费,尚未发生,本院不予处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参加全部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时笑烨、戚XX、时X房屋修复费人民币22,525.40元、物品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时笑烨、戚XX、时X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8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288.50元),由原告时笑烨、戚XX、时X负担人民币1,550元,被告王XX负担人民币488元。评估费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XX

    审判员仲XX

    人民陪审员时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XX

    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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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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