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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商不成起诉至法庭,看如何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北京XX律师。

    被告倪XX,女,1984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赵丹,上海XX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马XX与被告倪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倪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原告马X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阅历,情商不高,对双方人生观、价值观没有成熟考虑,婚后开始出现矛盾,特别是在两人生育小孩后矛盾逐渐暴露,在照顾孩子、善待长辈、日常琐事方面经常发生冲突,特别是被告不信任原告,不尊重原告父母,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夏天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倪XX辩称,双方恋爱的时候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也不错,被告母亲来带孩子后原、被告之间的交流

    变少,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016年1月7日起双方分居至今。被告曾发现原告在外有外遇,但考虑到双方所生育的孩子现在年纪还小,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法院调解夫妻矛盾,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2010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居住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近来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请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原告马XX要求与被告倪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尾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XX

    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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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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