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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商不成起诉至法庭,看如何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浦**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北京XX律师。

    被告倪XX,女,1984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崇明*。

    委托代理人赵*,上海XX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马XX与被告倪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倪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案件基本情况**线

    原告马X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阅历,情商*高,对双**生观、价值观没有**考虑,婚后*始出现矛盾,特别*在两人生育小孩后*盾逐渐暴*,在照顾*子、善待长辈、日常*事方*经**生冲突,特别*被告不信任*告,不尊重原告父母,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双**始分居*今,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倪XX辩称,双**爱*时*感情较好,婚后*情也不错,被告母亲来带孩子后*、被告之间的交流

    变少,但双**妻感情并未破裂。2016年1月7日起双**居*今。被告曾*现原告在外有*遇,但考虑到双**生育的孩子现在年**小,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希望法*调解*妻矛盾,不同意和*告离婚。

    经*理查*:原、被告于1999年**,2010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情一度尚*,近年*因家*生活琐事等原因,双**生了一定的矛盾。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因双**执己见,调解*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居*证明*原、被告的陈*等证据所证实。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合法**,近来因家*生活琐事等原因,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破裂。建立和*护平*、和*、文**婚姻关*需要夫妻双**共同努力,只要双**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重,互谅互让,互相*通,夫妻和*是有*能*。根据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请求离婚,但未能*供足以证明*妻感情破裂、依法**予离婚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不能**。根据《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原告马XX要求与被告倪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

    案件受理费*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第一中级人民法*。

    文*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XX

    附件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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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1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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