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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用人单*违法放假,则应当支付工资差额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广*市南沙*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民初5832、5901号
原告[(2021)粤0115民初5901号被告]:广*市XX公*,住所地广**广*市南沙*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926603P。
法*代表人: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XX律师。
被告[(2021)粤0115民初5901号原告]:陈XX,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广***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广*市XX公*(以下简*“华XX公*”)诉被告陈XX[(2021)粤0115民初5832号]及原告陈XX诉被告华XX公*[(2021)粤0115民初5901号]劳*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小额诉讼程*,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华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陈XX,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
案件事实
陈XX2003年12月30日入职华XX公*,岗位为人事部司*,双**订的最后*份劳*合同劳*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劳*合同,约定正常*资时*工资1895元/月,加班*资基数为10.89元/小时。华XX公***银行转账方*向*XX支*工资,双**确认上下班*要考勤。2020年1月16日华XX发出《关*2020年*节放假及延长放假的通*》,安*陈XX在内的员工休假,该通*主要内容*:“各部门(车*):2020年*节即将来临,及中美贸易*影响,公**单**不足、以及公**未来一段**预判无生产订单,经***论为顺利*过这段*难时*,本次放假安*如下:全*放假时*: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10月31日……”陈XX确认2020年1月18日起受华XX公***放假待岗,于2020年4月7日返岗,2020年6月9日重新被安*放假,2021年1月18日再次返岗,期间实发工资分别*1864.78元、1259.72元、1259.72元、3400.06元、3998.69元、2167.96元、1248.06元、1248.06元、2107.83元、1248.06元。
双**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10月31日放假的合理性有*议。华XX公**张***单*足、经*困难安*员工放假,在疫情期间响应*府号召逐步*工,放假安*具有*理性,没有*反法*规定,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华XX公*2019年*、2020年*审计*告,显示华XX公*2019年*合收益*额为-193XXXX3709.3元,2020年*合收益*额为-XXX.02元;2、广*市南沙*东*镇经*服务办公*2020年1月29日发出的《东*镇关**内企业复工时*的通*》、短信,载明*区各类企业复工时*不早于2月9日24时,特殊情况*需复工的相**业除外等,华XX公**业复工备案通*区工信局最终*案;3、上班**、快递单、收件查*信息单,显示华XX公**2020年2月25日起陆*通*部分劳*者返回公**班;4、华XX公**织框架图,显示华XX公**设的具体部门及负责人;5、华XX公*2020年2月至10月的考勤表,显示华XX公**述期间公**工的出勤情况。陈XX除放假通*及公**织框架图外对其他证据均不认可,主张*工复产是公**行决定的,公**使经*困难也并非必须*工停产,且公**交的考勤表也能*实放假期间公**班*数众多,公**于*法*假,应**工资差额,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华XX公***升级誓师*会照片,显示华XX公**2020年9月9日召集全*在职员工参加誓师*会;2、视频光盘,显示华XX公*2020年2、3月期间存在员工打卡上下班*情况;3、广*市南沙**处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公*书》,显示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华XX公***分员工打卡考勤记录,且华XX公*2020年3月、5月、9月、10月有*员工入职;4、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华XX公**信群2020年4月至8月期间部分沟通*况;5、异议书,显示2020年7月19日陈XX就放假及调岗事宜向*XX公**出异议;6、2020年2月开发部工资表,显示案外员工陈XX等工资表记载的考勤天数与华XX公**交的考勤记录不一致。华XX公**认可陈XX提交证据的关*性,主张***织研发及配套人员复工不等于**复工,新入职员工是开发部负责非控或工作主页,与其他员工负责的工作内容*同,不具有*当性,其他员工的考勤与本案无关。
双**工资构成**议。华XX公**张*资构成**工资表为准,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资表及汇总表,载明*XX的实发工资分别*3556.66元、3169.66元、3555.66元、3555.66元、3555.66元、3515.72元、3515.72元、3515.72元、3602.72元、3602.72元、3515.72元、3458.93元、1864.78元、1259.72元、1259.72元、3400.06元、3998.69元、2167.96元、1248.06元、1248.06元、2107.83元、1248.06元,其中工资表2019年2月至6月、8月至10月、12月均有*XX签字确认,2020年4月有*助工资77.24元,6月有*助工资1235.86元;2、华XX绩效考核制度,显示华XX公*2019年10月24日发文,将从2019年11月执行该制度,其中转正后*增的工资全*为绩效考核工资,各部门签收了该发文;3、关**效工资考核制度的会议记录,显示2019年10月31日华XX公**开讨论绩效考核的会议,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出席*议并通*了绩效工资考核制度。陈XX不认可上述证据,主张*议记录只能*明*工参会,但不能*实员工同意改变工资结构,公**未通*其参加会议,其工资为固定工资,划分工资结构是公****为,工资实发情况**其提供的银行流水*准,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0年1月至9月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工资收入与华XX公**资表记载的实发工资一致;2、穗南劳*仲*[2020]390-349号裁决书,显示陈XX就2018年、2019年**假工资问题申*劳*仲*,该生效裁决认定陈XX2019年*常*勤月份剔除加班*资的月平*公**3629元。
仲*情况:2021年1月7日,陈XX以华XX公**被申*人向**市南沙*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劳*仲*,请求裁决华XX公***2020年1月18日至4月1日放假期间工资差额共4879元、2020年6月9日至11月30日放假期间工资差额共13756元,该委裁决华XX公***放假期间工资差额15724.06元,并驳回其他仲*请求。华XX公**陈XX均不服遂向*院起诉。
华XX公**诉讼请求:无需向*XX支*工资差额15724.06元*陈XX承担本案诉讼费。
陈XX的诉讼请求:华XX公***2020年1月18日至11月30日放假期间工资差额17386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合同纠纷,双**法*立劳*关*,双**合法***受法*保护。本院结合双**争议对本案评析如下:
关**资构成,陈XX主张*工资为固定工资,但与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在矛盾之处,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根据本单*的生产经*特点和**效益,依法*主确定本单*的工资分配方*和*资水*”的规定,华XX公**集工会委员及职工代表讨论通*并执行绩效考核制度并无不当之处,也不存在变相*少劳*者工作报酬的情形,陈XX也未举证就工资构成*题向*XX公**出异议,本院对华XX公**主张*以采信,认定陈XX的工资构成*华XX公**交的工资表为准。
关**假合理性。华XX公**2020年*节前夕以公**单*足、经*困难安*全*员工放假,此后*新冠疫情爆发,考虑到用人单*在春节前后*劳*者安*稍长于**节假日天数的假期符*我国**、常*及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本院认定华XX公**2020年1月18日至2月9日安*包*陈XX在内的员工放假具有*理性,且华XX公**按照陈XX的出勤情况*相***规定发放2020年1月18日至2月9日期间的工资,故本院对陈XX要求华XX公**述期间的工资差额的诉求不予支*。
根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报酬、工作时*、休息休假、劳*安***、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纪*以及劳*定额管*等直接涉及劳*者切身利**规章*度或者重大事项*,应*经*工代表大会或者全*职工讨论,提出方*和*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协商*定。……用人单*应*将直接涉及劳*者切身利**规章*度和*大事项*定公*,或者告知劳*者。”华XX对陈XX及其他员工作出长达9个月的放假决定,属于*接涉及劳*者切身利**重大事项*定,依法**经*工代表大会或者全*职工讨论,提出方*和*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协商*定。华XX公**将放假决定以通*的形式告知陈XX,并未举证证明*有*行上述法*程*。即使华XX公**在因订单*足致使需要部分停工停产的事实也可以通*与员工协商*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措施*定工作岗位,共渡难关,华XX公**张*经*困难安*部分员工放假,在安*员工放假的同时*招聘新员工,对考勤记录与工资表不一致的情况*不能*出合理说明,提交的审计*告、组织框架图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复工复产后*安*陈XX待岗数月的必要性,不能*除其对陈XX的放假待岗安*存在针对性和*意性。2020年2月10日起陈XX未能*常*供劳*,并非由其自身原因造成,故华XX公***照正常*作时*的工资标准向*XX支*放假期间工资差额,本院以陈XX2019年*平*工资为依据,结合陈XX的主张,酌情以3629元/月的标准核算工资差额为15724.06元(26946.37元-11222.31元)。
综述,本案经*解*效,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四条,《广**工资支*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市XX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XX支*2020年2月10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5724.06元;
二、驳回广*市XX公***诉讼请求;
三、驳回陈XX其他诉讼请求。
两案受理费20元,由广*市XX公*、陈XX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员  赵*
二〇二一年*月二十四日
法*助理王**
书记员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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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3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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