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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争议并打斗,判二缓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4刑初48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身份证号码441************。2019年9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松伟,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20]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及指定辩护人陈松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林X在佛山市禅城区*************内,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被害人陈X发生争执并打斗,期间被告人林X从卧室内取出一把水果刀刺伤被害人陈X的胸部。当日19时35分许,民警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林X。
经鉴定,被害人陈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林X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林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被害人陈X对被告人林X出具刑事谅解书,希望能对其从轻判决。
另查明,被告人林X伤害被害人陈X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在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下医院照顾被害人,并在警察到场时如实供述案件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的陈述,证人陈X1、饶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X1、林X2的证言,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佛山市禅城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诊病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林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X是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林X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在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下医院照顾被害人,并在警察到场时如实供述案件情况,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X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家庭矛盾引起,鉴定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及被害人一贯的家庭表现,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其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泽坚
人民陪审员  梁肖康
人民陪审员  马凤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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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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