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郑某某与宁波某公司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立立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某公司
案情简介:2019年申请人通过XXX网站找到被申请人XX店招聘信息,但在面试时说XX店在装修,让申请人暂时在慈溪XX上班,担任店长职务,承诺入职一个月以后可以缴纳社保,在慈溪XX上班可以给予适当路费补贴。后经公司上海培训12天合格后,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正式在慈溪XX工作,2020年4月21日XX店装修完,5月1日起申请人转至XX店打卡考勤。因新店杂事较多,新员工学习业务时间较少,因此申请人主管领导质疑申请人带领新人的工作能力,后期二人产生矛盾,主管领导找各种理由挑剔申请人,并于2020年5月5日当面向申请人表示可以回去不用上班了等等,申请人提出按最初约定补交在职期间社保及去慈溪XX的补贴遭拒,遂找律师维权。律师代理案件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支付应发未发工资、交通补贴等。该案开庭当日经仲裁员及律师协调,双方达成调解: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元,双方于2020年5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等。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
仲裁员:张青
时间: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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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