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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原件的重要性——借贷合同纠纷案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证据原件的重要性——借贷合同纠纷案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2020)晋1025民初39号之三

    案情简介

    简述案情内容原告李某、被告王X投资矿山并签订矿山开采合作协议,共同经营。因经营不善,投资失败。原告逼被告出具一张借条,拟将投资行为变为出借行为。

    办案经过

    被告王X接到法院传票,委托我担任其代理人。阅卷后发现原告没有提交出借款项的银行流水。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交借条原件。

    案件结果

    虽然法院给出原告举证期限补充证据,然而原告举证失败,最终法院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为由,视为其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成xx

    裁判日期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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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标      的:1257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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