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渝0105民初10404号
案情简介:
原告:陈X,男。
被告:何X,男。
2015年3月3日,陈X通过银行转账24万元及现金支付1万元的方式给被告借款共计25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每月5000元(即月息2%)。随后何X每月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5000元,直至2015年8月,何X停止向陈X支付利息。陈X与何X协商后,何X向陈X出具了借条,将以上借款本金及每月利息明确在借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其后几年间,陈X一直向何X催促还款,何X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直至2020年6月29日向陈X偿还本金10万元,剩余15万元本金至今未偿还,利息亦未支付。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为其追回借款。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首先申请了诉前保全,查封何X名下房产一套,保证了陈X的债权的实现,也迫使何X与原告进行调解、和谈,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不仅追回本金,还为陈X多追回十几万利息。
案件结果: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何X尚欠原告陈X借款本息30万元,此款被告何X定于2021年6月1日前偿还20万元,定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偿还10万元,如被告何X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则原告陈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何X何X按期足额归还第二期款项后,原告陈X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若被告何X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则原告陈X有权就前述第一项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何X需另行向原告陈X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262.49元,减半收取4131.25元,保全费2840.83元,合计6972.08元,此款由原告陈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XX
2021年5月19日
其他 民间借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标 的:4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