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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1民初22278号
原告:河北XX公*。
法*代表人:李XX,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乾同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东*XX公*。
法*代表人:赵XX,总经*。
被告:赵XX,男,1979年4月18日生。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男,1971年7月16日生。
原告河北XX公*(以下简*:XX公*)与被告东*XX公*(以下简*:XX公*)、赵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庞XX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XX公*、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称,2018年11月9日,XX公**XX公*(工商*记变更前为北京XX公*)签订了《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合同一),合同约定XX公**预留的“891、892主装置区的设备装置框架”即“装置区的框架结构最西侧二个平*,南北14.7米,东*自(892N西边*点)西向*,南北宽8米*分立柱、横梁、楼梯部分”,但891、892之间的过道、廊架及园区的公*廊架除外,出售给XX公*,销售价款100万*。同日签订另一份《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合同二),合同约定,XX公**891、892主装置区预留的用黑色油漆*明*留的29个罐体出售给XX公*,出售价款300万*。2018年11月12日、20日支*了上述二份合同价款。因XX公**方*因未拆除,2019年4月,与XX公**订了《合同书》,按照约定我公**上述财产出租给XX公**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3年,每年*金120万*。协议后,XX公**经**第一期、第二期租金60万*,未按照约定给付下一期租金,后**要无果,2019年8月2日向XX公**送律师*,XX公**未向*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支*租金。按照合同法*相**定,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租金,无正当理由未支*租金*者迟延支*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承租人逾期未支*租金*,出租人可以解*合同。XX公***公**次催要,不支*租金,合同并未约定向XX公**供发票的约定,其未提供发票亦不是被告支*租金*阻却事由。XX公***违约,达到法*规定合同解*的条件。故起诉要求判决《合同书》于2019年11月4日解*,XX公*、赵XX支*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的租金66万**支*违约金50万*,要求XX公*、赵XX返还租赁物并协助拆除租赁物,每逾期一日向*告支*占有*用费3300元*返还租赁物之日止;要求XX公*、赵XX支*担保服务费3300元、保全*5000元、负担诉讼费。
XX公**称,对于XX公**诉的基本事实认可,计*至2019年11月4日欠租金65万*,同意给付。拖欠租金*原因主要是XX公**法*供发票。现XX公**求解*合同,我公**意解*,XX公**时*以拆除租赁物,不同意支*合同解*后*使用费,我方*有*约,不同意支*违约金,而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配,我方*求减少。不同意支*保全*务费**全**。
赵XX辩称,XX公**为XX公**赵XX财产混同不属实,赵XX代收货款是偶然,是应*户要求,XX公**求赵XX承担责任*据不足,应*驳回。
经*理查*,2018年11月9日,XX公**北京XX公**订了二份《废旧物资销售合同》,XX公**买了北京×厂内“预留的891、892主装置区内的设备装置框架(具体见合同约定)”和“在891、892主装置区预留的用黑色油漆*明*29个罐体”出售给XX公*,二份合同总价款400万*,后XX公***了全*款项,按照约定XX公***按照合同约定拆除购买的标的物。北京XX公**更为东*XX公*,2019年4月,XX公*(乙方)、XX公*(甲方)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XX公**经*售给XX公**罐体29个及编号891、892框架结构一层,按照XX公**要求予以保留,款项*经**支*,确认所有**经*移给XX公*,暂不拆除上述物资租赁给XX公**用,租赁期限三年,年*金120万*,租赁期限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第一年*金*四期支*,每三个月支*一次,第一期30万**5月6日支*,第二期30万**2019年7月17日前支*,第三期30万*2019年10月7日前支*,第四期30万**2020年1月17日前支*,第二年*金*2020年4月30日前支*、第三年*金*2021年4月30日前支*。合同第三条约定,在租赁合同解*或终*时*赁物上添附的任**资归XX公**有;如有***员对租赁物进行破坏、减损租赁物价值或在XX公**租赁物进行拆除时*添附物资或XX公**坏其他设施*由及其他任**由阻拦乙方**,视为XX公*(甲方)违约,XX公**支*乙方*约金50万*;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在租赁期满*,XX公**租赁物进行拆除;在租赁期间,如甲方*按约定的日期支*租金,在本合同约定的支*租金*后*限的第三十日始合同解*,XX公*(甲方)需支*XX公*(乙方)违约金50万*,同时*定XX公**XX公**能*除时*还400万**条件以及回购的约定。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XX公**约未拆除,XX公**向XX公**约支*第一期、第二期租金*计60万*,XX公**在2019年10月7日支*第三期租金30万*,后*XX公**要未果,XX公**诉讼来院。
XX公*、XX公**同意自2019年11月4日起解*2019年4月签订的租赁《合同书》,XX公**示XX公**时*以拆除《废旧物资销售合同》约定的框架和*体,XX公**XX公**没有*有**物品出售,即使拆除无法*得标的物的所有*。
另查*,2018年5月18日,原北京XX公**北京XX公**订了《化工四厂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转让资产范*:北京XX公**属化工四厂部分闲置固定资产及存货。
本案在审理中,XX公**2019年9月11日申*财产保全,要求冻结XX公**北京XX公**存款110万*,中国XX公**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裁定冻结XX公**北京XX公*(账号×××)存款110万*,实际冻结零元,未冻结110万*。
上述事实有*下证据证实:原告XX公**供的二份《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合同书》,XX公**供的《化工四厂资产转让协议》复印*、以及庭审记录。上述证据经*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XX公*、XX公**2019年4月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约定了双**权**务,不违反法*强*性规定,应*有*,现XX公*、XX公**同意自2019年11月4日起解*,本院予以确认;XX公***按照合同书约定的标准支*租金*合同解*之日,除已付60万*金*,剩余*金**给付,故XX公**求给付租金*请求应*支*;XX公**XX公**按合同金*开具发票为由抗拒其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XX公**为收款方**按照收取租金*金*开具发票,出具发票属于**义务,且未开具发票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XX公**能*该理由抗辩其给付义务,不能*此抗辩未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XX公**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期支*第三期租金,属于*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违约金,双**同约定违约金*额50万**高,XX公***要求减少,本院应*调整,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计*逾期付款违约金;XX公**约行为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故XX公**财产保全*纳的保险费,要求XX公**担,应*支*;租赁合同关*解*后,XX公***按照《废旧物资销售合同》约定以及租赁《合同书》的约定主动拆除框架和*体,故XX公**求XX公**付解*租赁关*后*有*用费*请求,不予支*;赵XX并非租赁《合同书》的合同相*方,非履行合同主体,故XX公**求赵XX承担合同给付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据此,依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北XX公**被告东*XX公**2019年4月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于2019年11月4日解*。
二、被告东*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XX公**金653333.3元。
三、被告东*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XX公**期付款的违约金(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计*,其中以30万**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计*至给付之日止,30万**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东*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XX公**险费3300元。
五、原告河北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二份《废旧物资销售合同》约定的框架、罐体自行拆除,被告东*XX公***提供便利。
六、驳回原告河北XX公**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7665元,由原告河北XX公**担1430元(已交纳),由被告东*XX公**担6235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5000元,由被告东*XX公**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庞XX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贾XX

[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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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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