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3民初3948号
原告:李X,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县××××××××××××,现住广**东*市×××××××××××××××××××××,公*身份号码:411×××××××********。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广**源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江XX,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公*身份号码:420××××××××********。
原告李X与被告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江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李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原告借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以80000元*基数,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市场贷款利*计*,从*诉之日起计*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8年*2019年*间,被告陆*向*告借款共计115700元。在此期间,被告有**归*原告部分借款。截止2020年4月24日,被告出具一张*条给原告,明*被告向*告借款80000元*归*。借条出具后,原告屡次催促被告按时**剩余80000元*款,被告都*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支*,甚至出言威胁原告。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80000元*款未归*,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206条“对借款期限没有*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定支*逾期利*”的规定,被告一直不归*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请求法*依法**原告的全*诉讼请求。
被告江XX答辩称,第一,对借条不确认,借条上面的内容*原告朋友所书写,确认落款名字为被告本人书写,但与账单*一致;第二,确认转账记录,但不属于*款,为双**女交往时*人情来往;第三,双**存在另外一张*条,与原告提交的不一致。
经*院审理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共向*告转账115700元。2020年4月24日,被告出具一张*条确认因手头不便于2017年*2019年*共向*告借款80000元。借条XX借款人处有*告签名确认。
被告对欠款金*不确认,主张*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共向*告转账58118元。原告同意抵扣上述转账金*。
另,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申*网上立案,本案于2020年12月5日进入诉调程*。经*,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为年**3.85%。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应*受到法*保护。根据转账记录、借条,结合双**事人庭审陈*,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原告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转账115700元,后*告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向*告转账58118元,差额为57582元。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尚*57582元*偿还,与上述证据相*合;其次,被告主张*述转账不属于*款,未提供初步*据予以佐证,且此明*与其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借条的行为相*盾;最后,被告的还款时*发生在借条出具之前,被告主张**80000元*础上抵扣已还款项,于**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告偿还借款本金57582元。
至于**,双**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法*〔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原告要求从*诉之日即2020年11月13日起按照年**3.85%计*逾期还款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未超出法*规定,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二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法*〔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XX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57582元*逾期还款利*(以57582元*本金,从2020年11月13日起按照年**3.8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李X252元,被告江XX负担648元。前述受理费*告已预交,被告应*担部分应*付原告,本院无需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谭*婷
二〇二一年*月二十八日
法*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吕XX
附相***条文:
1.《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规定和*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应*调查*集。人民法*应*按照法*程*,全*地、客观地审查*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辩论终*,应*依法*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应*及时*决。
3.《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法*〔2020〕17号第二十八条:借贷双**逾期利*有*定的,从*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或者约定不明*,人民法*可以区分不同情况*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也未约定逾期利*,出借人主张*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计*的利*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人民法*应*支*;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但是未约定逾期利*,出借人主张*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支*资金*用期间利*的,人民法*应*支*。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后,人民法*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计*自合同成*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部分的,人民法*应*支*;对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部分,适用起诉时*规定的利*保护标准计*。
本规定施*后,最高*民法*以前作出的相*****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