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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成功要回工程款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14民初61号
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XX。
法定代表人:欧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北京市浩天信和(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XX,该公司商务经理。
被告:绥中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东戴河新区滨海路西XX。
清算管理人:葫芦岛XX公司。
负责人: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李X,清算管理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国XX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焦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XX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XX。
法定代表人:徐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与被告绥中XX公司(以下简称绥中XX公司)、第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和辛XX、被告绥中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和李X、第三人中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和贾X、第三人北京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XX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XXX.87元债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绥中XX公司清算管理人通知原告,被告已进入强制清算阶段,要求原告作为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2018年10月2日,原告收到清算管理人的《工程造价清算意见书》和《关于13号债权复审通知书的补正函》,清算管理人认定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XXX.04元。原告认为清算管理人认定错误,其应享有债权XXX.87元。1、2010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生天戴河项目“两点一线”景观园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按被告提供的合生天戴河项目“两点一线”景观园建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合同工期为2010年4月20日-2010年7月31日;合同价款为299XXXX4541.30元;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保修期自竣工验收起两年,保修期满20个工作日内结清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0年11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2012年10月31日保修期满。2014年4月22日,被告委托广州XX公司完成了该项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为374XXXX0311.21元,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委托的第三方在《工程结算书》上进行了签字盖章确认。被告支付工程款369XXXX1406.42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18904.79元。根据约定,被告应支付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的违约金134292.56元(1294天×日万分之2×518904.79元),同时,被告应当支付利息110377.45元(1294天×年利率6%×518904.79元)。该项工程合计债权为763574.71元。2、2012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生天戴河项目冬季防风障围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合生天戴河项目2012年冬季沿海防风障围墙搭设,拱桥西侧为357米,拱桥东侧约606米,共计963米,高12米,面积11556平方米。并于2013年4月初拆除防风障;承包方式为包设计(如有)、包工包料、包税金、包场地清理、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保修、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包干形式由乙方承包,工程量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变更及现场签证进行计算;合同价款为648074.52元;被告收到原告竣工结算报告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被告逾期结算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根据约定,被告应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21日期间的逾期结算违约金723251.16元(1116天×1‰×648074.52元),同时,被告应当支付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的利息43174.95元(349天×年利率6%×752571.91元),该项工程合计债权为XXX.02元。3、2010年原告承建被告的《合生XXX、别墅(一期)景观绿化工程》,2010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该项工程经原被告双方竣工结算,被告对该项工程的工程款已结清。但该项工程因被告的物业公司不能对景观绿化苗木进行专业养护,故2011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合生XXX、别墅(一期)景观绿化工程养护期事宜的函》,内容为:“委托原告对‘两点一线’园林绿化工程现场苗木进行养护,期限暂定12个月,费用按实、分月办理结算,待被告的物业公司具备接收条件时即可办理移交手续”。原告接函数日后向被告提交了绿化养护施工方案并进行养护。2012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送交《两点一线工程审批表》,要求增加养护期截止至2013年10月31日,对审批表中的苗木养护造价进行招标。2012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递交“XXX、别墅(一期)景观绿化工程养护工程的《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预算总价XXX.18元。2013年8月10日被告作出《招(议)标项目标底审批表》,确定标底价为XXX.94元。原告递交施工方案后近一年即2012年12月7日被告才批准该施工方案。原告按照该方案进行专业养护至约定的2013年10月31日。原告对苗木养护按施工方案和时间已完成养护义务,被告应及时给付XXX.94元。根据司法解释,被告应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的利息733903.20元(4年×6%×XXX.94元)。该项工程合计债权XXX.14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绥中XX公司辩称:2018年10月8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14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对《绥中XX公司清算方案》予以确认。该方案第二条第三款为“对建设工程合同类债权,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工程类债权按结算或实际履行情况,分别进行确认,无法直接确认的,由清算管理人根据强制清算法律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备选机构名册中的备选机构发函,通过备选机构回函确认备选机构范围,采用摇号的方式选取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清算管理人按照方案选取的第三方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清算意见书》程序合法。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中国XX公司辩称,就原告方整个数额融亿达公司已经提起诉讼了,我们将在诉讼中对华星绿原的全部项目重新鉴定。
第三人北京XX公司辩称,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生天戴河项目“两点一线”景观园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按被告提供的合生天戴河项目“两点一线”景观园建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合同工期为2010年4月20日-2010年7月31日;工程暂定总价299XXXX4541.30元;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0年11月16日全部工程竣工验收,2012年11月17日保修期满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2014年4月22日,被告委托广州XX公司完成了该项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为374XXXX0311.21元,原告与被告及广州XX公司在《工程结算书》上进行了签字盖章确认。被告支付工程款369XXXX1406.42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18904.79元。
二、2012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生天戴河项目冬季防风障围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合生天戴河项目2012年冬季沿海防风障围墙搭设,拱桥西侧为357米,拱桥东侧约606米,共计963米,高12米,面积11556平方米。并于2013年4月初拆除防风障;承包方式为包设计(如有)、包工包料、包税金、包场地清理、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保修、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由乙方承包,工程量按照被告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变更及现场签证进行计算;合同价款为648074.52元;被告收到原告竣工结算报告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被告逾期结算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13年4月,该项工程已交付被告竣工验收,双方签订了《竣工验收单》。2016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委托的广州XX公司完成了该项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结算金额为XXX.53元,被告已付款518459.62元,尚欠工程款752571.91元。
三、2010年原告承建被告的《合生XXX、别墅(一期)景观绿化工程》,2010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该项工程经原被告双方竣工结算,被告对该项工程的工程款已结清。但该项工程因被告的物业公司不能对景观绿化苗木进行专业养护,故2011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合生XXX、别墅(一期)景观绿化工程养护期事宜的函》,内容为:“委托原告对‘两点一线’园林绿化工程现场苗木进行养护,期限暂定12个月,费用按实、分月办理结算,待被告的物业公司具备接收条件时即可办理移交手续”。原告接函数日后向被告提交了绿化养护施工方案并进行养护。2012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送交《两点一线工程议标立项审批表》,要求增加养护期截止至2013年10月31日,对审批表中的苗木养护造价进行招标。2012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递交“XXX、别墅(一期)景观绿化工程养护工程的《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预算总价XXX.18元。2013年8月10日被告作出《招(议)标项目标底审批表》,确定标底价为XXX.94元。原告对苗木养护按施工方案和时间已完成养护义务。
另查明,北京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均为绥中XX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比例为51%及49%。
2017年9月1日,中国XX公司申请对绥中XX公司强制清算,2017年11月8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14清申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XX公司对被申请人绥中XX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该裁定并指定葫芦岛XX公司为清算管理人。该清算管理人于2017年12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清算公告,债权人北京XX公司依据与绥中XX公司之间的案涉合同申报债权,清算管理人依相应程序委托具有评估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评估的工程造价为:599XXXX8359.55元。清算管理人最终认定原告债权为XXX.04元,其中不含上述原告主张的一、二项债权,原告主张的第三项债权已被清算管理人确认数额为XXX.64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笔录,葫芦岛市人民法院(2017)辽14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成立清算组决定书,合同,付款凭证、评估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10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生天戴河项目“两点一线”景观园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4月22日,被告委托广州XX公司完成了该项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为374XXXX0311.21元,原告与被告及广州XX公司在《工程结算书》上进行了签字盖章确认。被告支付工程款369XXXX1406.42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18904.79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自2014年4月23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的违约金134292.56元(1294天×日万分之2×518904.79元)。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利息110377.45元(1294天×年利率6%×518904.79元),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原告该项工程合计债权为763574.80元。
2012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生天戴河项目冬季防风障围墙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4月,该项工程已交付被告竣工验收,双方签订了《竣工验收单》。2016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委托的广州XX公司完成了该项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结算金额为XXX.53元,被告已付款518459.62元,尚欠工程款752571.91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21日期间的逾期结算违约金723251.16元(1116天×1‰×648074.52元)。同时,被告应当支付自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的利息43174.95元(349天×年利率6%×752571.91元),原告该项工程合计债权为XXX.02元。
上述两项工程,经被告委托单位广州XX公司结算审定,原被告双方在结算书上已签字确认,结算书应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被告清算管理人对此另行委托鉴定法律依据不足。
2010年原告承建被告的《合生XXX、别墅(一期)景观绿化工程》,2010年11月15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该项工程经原被告双方竣工结算,被告对该项工程的工程款已结清。因被告原因,原告与被告对合生北戴河项目“两点一线”绿化工程苗木养护没有签订合同,原告预算金额为XXX.19元。现原告主张确认2011年至2013年苗木养护费用债权按被告标底审批表金额XXX.40确认,较为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但应扣除清算管理人已确认部分XXX.64元。原告主张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的苗木养护费用利息733903.20元(4年×6%×XXX.94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XXX.73元(763574.71元+XXX.02元+XXX.40元+733903.20元-XXX.64元+XXX.04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XX对被告绥中XX公司享有债权XXX.7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绥中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国军
审判员  张学荣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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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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