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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1、王X2等与刘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1,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钢设备处工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王X2,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学院教师,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辽宁XX律师。

    被告:刘X,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鹤勇,北京XX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王X1、王X2诉被告刘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1、王X2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1、王X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孟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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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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