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纠纷

公司违法解除,赔偿原告经济赔偿金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X与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案例标题、案号、审理法院信息

    案情简介

    原告:王X,男,汉族,1984年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合作路**。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XX,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王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牟XX、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新为原告开立离职证明,不得注明离职原因为开除;2、判令被告支付因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两倍赔偿金(9149.10×7.5×2=137237元);3、判令被告补足六月份工资差额1201元;4、判令被告支付未给原告报销的医药费552元

    简述案情内容,需填写原告、被告、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办案经过

    原告于2011年4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工程技术服务与管理工作,岗位是品质工程师,师四级别,管理职为组长。薪资由底薪、加班费、奖金三部分构成,底薪为6500元/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薪资9149.10元。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社保局反映被告未足额缴纳社保问题,被告以工作安排为借口对原告进行一系列打击报复,手段包括:1.被告于2018年6月2日不顾原告反对强行将原告调岗;2.调岗后强迫原告上夜班,且一个月内4次将原告倒换白夜班;3.以不安排加班的方式变相减少原告收入;4.调岗后安排资位级别低很多的员工来管理原告;5.不批准原告病假,并擅自将原告(6月6日至6月8日)2.75天病假改为事假,并扣除病假工资;6.调岗后通过车间摄像头蓄意制造及拼凑原告的违纪记录。最终于2018年6月28日被告以三条违纪共计五个大过为由开除原告(1.以向社保局投诉要挟公司,记大过一次;2.提前用餐16次,记大过两次;3.脱岗记大过两次)。原告对被告开出自己的三条违纪均不认可,理由如下:1.原告是以合法途径反映问题并没有要挟公司;2.被告捏造原告提前就餐记录,原告一直是按时就餐。且《富士康员工违纪条例规定》第16条规定“经劝导不改正者记警告一次”。事实是被告从未因原告违纪对原告进行过劝导;3.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调岗的合法性,故也不存在脱岗一说;4.原告从事品质工程师工作,且属于管理人员,原告的工作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等特点,原告出车间就被定义为脱岗一说太过牵强。且被告在原告调岗后上任第一天(2018年6月11日)就开始监视抓取原告进出门岗位的记录以制造脱岗的证据。被告于2018年6月28日一次性下发三份违纪通知,且违纪内容牵强,行为恶劣,意图明显。另外,被开除的当月(6月)原告的工资应是4712元,实发3511元,差额1201元。被告在开除原告后以公司无原告的人事资料为由将原告的医药报销资料退回。且被告开立的离职证明中注明原告是被开除,已影响到原告再就业。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简述描写办案的经过…

    案件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重新出具《离职证明》,且不得注明离职原因为开除;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支付赔偿金94350元;

    三、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支付2018年6月工资差额844.25元;

    四、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简述案件的结果。写明判决结果及判决的理由,也可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审判员  谢X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唐X

    

    

其他 劳动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1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