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法院
原告:镇赉县XX公*,住所地镇赉县团结东XX(城建局北侧)。
法*代表人:王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吉*XX律师。
被告:吴XX,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吉*XX律师。
原告镇赉县XX公*(以下简*XX公*)与被告吴XX追偿权*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托诉讼代理人孙*阳、被告吴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挂靠原告导致原告涉诉产生的各项*失:(1)不当得利*纷案原告代其承担的本金、利*、诉讼费*执行费*计*民币434.446.50元;(2)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诉讼2.050.00元、二审诉讼费4.100.00元,合计6.150.00元;(3)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及本案律师*理费*100000元,以上共合计540.596.50元。XX公**更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告出具的授权*托书在被告收到原告向*民法*提交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书之日解*;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挂靠原告导致原告涉诉产生的各项*失:不当得利*纷案原告代其承担的利*50819.5元、案件受理费14350元*执行费5277元,合计*民币70446.5元;3、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其挂靠原告导致原告涉诉产生的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诉讼费2050元、二审诉讼费4100元*及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及本案律师*理费100000元;4、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为其承担的各项*款739.202.46元。上述第1、2、3、4项*讼请求合计**为915.798.96元。事实和*由:2015年,被告借用原告的资质以形式上挂靠原告的名义开发了镇赉县东XX综合楼项*,原告仅是东XX的名义开发人,而实际开发人却是被告,被告挂靠时,为办理东XX施*一事,2015年4月29日,原告向*赉县镇赉县建设工程*标管*办公*出具《授权*托书》,载明:我公**委托吴XX办理东XX工程*设的所有*宜。此授权*托书仅是原告向*投标办公*为办理工程**所出具的授权*托书,委托事项*不包*授权*XX以XX公**义或者以东XX名义处(预)售东XX楼房*以楼抵付工程*等事宜,给XX公**成*极大的损失。为保证原告的权**再扩大,故原告要求解*该授权。同时,被告挂靠期间向*告出具了承诺书和*明*一份,承诺其挂靠原告开发过程*产生的“引起XX公****接或间接性经*损失、法*责任*名誉、形象损失等一切问题,引发的所有**纠纷与法*责任*律师*、税费*一切问题均由我(被告)独自承担,XX公***偿权。”被告无偿挂靠期间,先后*东XX售楼处的名义和*告的名义实施*外售楼以及以楼抵付工程*和*他债务的行为。被告通*以房*债的方*多次将东XX楼房*行转让,几次转让后*终*原告为XXX等22户购买人开具了增值税发票571XXXX7142.4元,销售所得价款由被告通*以楼抵付工程*等方*收取,被告在销售楼房*获取销售价款,而原告并未获得任**益。同时,原告为XXX等16户办理了按揭贷款228.8万*,此款由中国XX打入原告账户,XXX等9人通*诉讼及强*执行的方*先后**告处取得了贷款本金*计109万*,被告从*告处支*购买人贷款78.8万*,原告作为东XX楼房*名义所有**扣下以按揭贷款方*所得贷款一事,被告知情并予以认可。因被告销售楼房*致原告为购买人开具发票以及东XX开发项*尚*结算,故自2017年*至2019年3月截止先后*生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款739202.46元,这些税款全*由原告代其支*。自2019年4月起,以后*将陆*有*款产生,对即将发生的税款,原告将保留诉讼的权*。被告以东XX售楼处和*告名义实施*外出售房*、以楼抵付工程*等行为过程*产生纠纷,导致原告涉诉产生各项*失,其中,原告与XXX等人不当得利*纷案产生案件受理费*各项*失70446.5元;因与骆XX、李XX等41人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产生一审、二审诉讼法*失6150元、律师*理人60000元;因本案产生的律师*理费40000元。综上,无论是不当得利*纷案,还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都*因被告出售房*、以房*债产生纠纷所致,被告也均是案件当事人之一。被告违背其挂靠承诺给原告造成*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请求依法**原告对被告的授权*托书,并判令被告依法*行其承诺,立即给付原告的各项*失915798.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吴XX辩称,原被告是挂靠开发关*,原告给被告的委托授权*挂靠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被告已经*原告的名义开发了东XX,现在施*对外销售等工作已经*本完成,处于*尾阶段。原告如解*这种挂靠关*,势必造成**购买户权**不到保障,这种挂靠是整个项*完成*一种合同,在整个收尾阶段*完成*前,原告是不可以用解*这种方*来损害广*购房*权**,因此不同意解*。被告是挂靠原告的实际开发人,最早是采用了按揭贷款后*原告私自改变了贷款性质变成*房*款了,所取得的贷款并不是归*告所有,而是归*款人及开发商*XX所有,原告人无任***事实根据私自占有*XX和*房*的228.8万**款是错误的,镇赉县人民法*也做出了判决,认定原告存在错误,应*承担返还贷款,承担诉讼费*生效判决,该判决对本案具有*判力,因此原告第二项*求70446.5是原告过错造成*,在原一审法*生效判决被撤销之前本庭不应*对此另行作出判决,该笔款项*有*偿事由。众购房*的一审诉讼费,被告可以承担,数额待原告举证确定,二审是原告自行提起的没有*诉的可能,二审诉讼费*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因此二审诉讼费**师*理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关**案律师*理费40000元,不是承诺书约定的,案外人起诉造成*损失,是原告人自行发起的诉讼,诉讼律师*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不欠原告税款,城镇土地税和*业所得税等各项*款。被告在开发东XX项*时,办理各项*续时*的税费*是被告缴纳,而且原告在被告贷款时,贷款总额是228.8万*,现原告仍然扣押被告贷款41.1万*,因此不存在被告拖欠原告代缴税款的行为,请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XX借用XX公**资质开发镇赉县东XX1、3、4号楼。吴XX于2015年3月16日向XX公**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吴XX挂靠XX公**发镇赉县东XX,吴XX严*遵守法*、法*等,如有*规、违法*为,吴XX承担一切法*责任,XX公**承担任**任;该项*盈亏由吴XX本人独自负责,若由该项*引起XX公****接或间接性经*损失、法*责任*名誉、形象损失等一切问题,均由吴XX本人独自承担,同时XX公**有*吴XX的追偿权,包*但不限于XX公**垫付款、诉讼费、保全*、差旅费、住宿*、律师**合理开支……”。XX公**2015年4月29日书面授权*XX办理镇赉县东XX工程*设的所有*宜。2015年6月15日,吴XX以XX公**名义与案外人镇赉县XX公**订建设工程**合同,由镇赉县XX公**建镇赉县东XX1、3、4号楼,并约定所有*程*由XX公**发的涉案楼房*以抵顶。涉案小区楼房**及销售等工作已经*本完成,处于*尾阶段。2018年7月14日吴XX向XX公**具“声明”,声明*:“在承诺书的基础上,吴XX声明*东XX销售问题和*后*助业主办理产权*等相**续及缴纳各项*费*宜,吴XX本人承担全*经*及法*责任,XX公**承担任**任。”镇赉县XX公**抵顶来的楼房*以抵顶砖款、工程*的方*抵顶给贾XX、张XX、王X和*XX、张X、何X、王X,贾XX将抵顶来的楼房*售给潘X、张XX、薛X,张XX出售给XXX,张X出售给王X和*XX,何X出售给韩XX和*XX、辛X和*XX,王X出售给张XX。上述购买房*的案外人用购买的房*贷款,贷款打入XX公**户,处返还部分贷款外,剩余*款XX公**不返还。上述购买房*的案外人以XX公**为被告,诉至本院。经*一审、部分二审,最终*定XX公**成*当得利,判决XX公**还贷款及利*,并承担诉讼费。上述案件均已执行完毕,XX公**担了利*共计50819.5元、案件受理费*计14350元、执行费*计5277元。2018年*买镇赉县东XX的41名住户诉至本院,要求XX公**吴XX协助办理楼房*户手续,一审判决XX公**吴XX协助41名住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XX公**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为此XX公**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一审律师*理费30000元、二审上诉诉讼费4100元、二审律师*理费30000元、本案律师*理费40000元。另查*,目前XX公**东XX项*垫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育附加、产权*移印**、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累计739202.4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XX公**供的授权*托书、承诺书、声明、中国XX借款借据凭证及吴XX出具的收据、镇赉县人民法*(2018)吉0821民初310号、311号、312号、349号、2284号民事判决书及收据、镇赉县人民法*(2018)吉0821民初1421号、1589号、1419号、1420号民事判决书、白*市中级人民法*(2018)吉08民终1338号、1345号、1355号、1344号、镇赉县人民法*(2019)吉0821执163号、164号、165号、166号执行通*书、镇赉县人民法*收据、利*清单*中国*行付款回单、税务机关*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中国***值税普通*票、工商*行缴税付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镇赉县人民法*及白*市中级人民法*关**XX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民事判决书、上诉费*据各41份、律师*理费*票及转账凭证、调查*录。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各方*事人行使权*、履行义务不得违背公*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利*。本案争议的焦*为:一、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授权*托书于2019年5月21日解*是否应*支*;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挂靠原告导致原告涉诉产生的各项*失(不当得利*纷案原告代其承担的利*50819.5元、案件受理费14350元*执行费5277元,合计*民币70446.5元)是否应*支*;三、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挂靠原告导致原告涉诉产生的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诉讼费4100元*否应*支*;四、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及本案律师*理费*计10万**否予以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理费6万,本案是4万);五、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各项*费*计739202.46元*否应*支*。《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法*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身、财产权**,受损害方***择依照本法*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者依照其他法*要求其承担侵权*任。”根据以上法*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XX公**求确认授权*托书已解*的诉求请求。XX公**2015年4月29日向*赉县建设工程*标管*办公*出具“授权*托书”,内容*:我公**委托吴XX办理东XX建设的所有*宜。从*“授权*托书”的内容*看,实质上是对吴XX借用XX公**质开发东XX进行确认,同时,该“授权*托书”是为完成*案手续而向***政主管*门出具的,XX公***XX提出解*授权*托书,并未通*法*关*的相*人,并不能*生解*授权*托的效力。退一步*,吴XX借用XX公**资质开发东XX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涉案东XX建设已处于*尾阶段,本院存有*量东XX业主起诉XX公***XX的案件,多数诉求为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这些案件经*一审、二审,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如果解*该“授权*托书”,势必影响东XX广*业主的利*。故,XX公****求确认于2015年4月29日向*XX出具的“授权*托书”在吴XX收到XX公***民法*提交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书之日解,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二、XX公**求吴XX给付因挂靠而导致XX公**诉产生的不当得利*纷案XX公**其承担的利*50819.5元、案件受理费14350元*执行费5277元*诉讼请求。
本院审结的关**诉XX公**吴XX不当得利*纷案件,经*一审、部分二审,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效力,且已执结。生效的民事判决已认定XX公**成*当得利(在此不再赘述),应*还相****的贷款及利*,此类案件的产生均是由XX公**权*有*引起的,由此而产生的利*、诉讼费*执行费,也应*XX公**担,而且贷款存入XX公**户,本身也产生利*。故,对XX公**求吴XX给付因不当得利*件产生的利*、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三、关*XX公**求吴XX给付因挂靠导致涉诉产生的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诉讼费2050元、二审诉讼费4100元、律师*理费60000元(一审律师*理费30000元、二审律师*理费30000元)及本案律师*理费60000元*诉讼请求。
本院审结的东XX业主起诉XX公*、吴XX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效力,进入执行阶段。对XX公***XX两者内部而言,吴XX未及时*理涉案房*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是导致大量诉讼的原因。吴XX向XX公**具的“承诺书”中承诺:由东XX项*引起XX公****接或者间接性经*损失等一切问题,均由吴XX本人独自承担,同时XX公**吴XX享有*偿权,包*但不限于*付款、律师**合理开支。吴XX向XX公**具的“声明”载明:“在承诺书的基础上,协助东XX业主办理产权*等相**续,吴XX本人承担全*经*责任*法*责任”。该“承诺书”和“声明”是吴XX的真实意思表示,在XX公***XX之间产生法*效力,吴XX应*持诚实,恪守承诺。XX公**参加诉讼,委托律师*为诉讼,无需征得吴XX同意,为维护公***,提起上诉,亦无需征得吴XX同意。XX公**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律师*理费*本案律师*理费,均系由吴XX借用XX公**质开发东XX项*、而引起XX公**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损失,XX公**有*偿权。从XX公**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及付款回单*证据,可以认定律师*理费*实际产生,至于**时*、支*方*系XX公**代理律师*间的约定,并不影响本案(XX公**本案辩论时*意负担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诉讼费*一审律师*理费,在此不再赘述)。关*41起房*买卖合同纠纷,XX公**审及二审支*律师*理费*30000元,本案诉讼标的额为90余**,XX公***律师*理费40000元,律师***并不违反相**师*费*准。故、对XX公**求吴XX给付涉诉产生的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诉讼费2050元、二审诉讼费4100元、律师*理费60000元(一审律师*理费30000元、二审律师*理费30000元)及本案律师*理费6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
四、关*XX公**求吴XX返还为其承担的各项*款739202.46元*诉讼请求。
吴XX在“声明”中称:东XX缴纳各项*费*宜,由吴XX本人承担法*责任,XX公**承担任**任。吴XX在“承诺书”中承诺:因东XX项*引起XX公****接或间接性经*损失等,由吴XX本人独自承担,XX公**有*吴XX的追偿权。该“承诺书”和“声明”是吴XX的真实意思表示,在XX公***XX之间产生法*效力,吴XX应*持诚实,恪守承诺。从XX公**供的税务机关*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中国*行缴税付款凭证、增值税普通*票及本院调查*录等证据,可以认定XX公**东XX项*垫付各项*款共计739202.46元。吴XX针对东XX项*税务情况*提供任**据予以证明,对吴XX关**XX缴税情况*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不予采纳。XX公**为扣缴义务人已为吴XX垫付关**XX项*税款739202.46元,XX公**以向*XX追偿,吴XX亦应*返还。本院对XX公**求吴XX返还垫付税款739202.46元*诉讼请求予以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七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镇赉县XX公**挂靠导致镇赉县XX公**诉产生的经*损失共计106150元(其中,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诉讼费2050元、二审诉讼费4100元、一审律师*理费30000元、二审律师*理费30000元*本案律师*理费60000元);
二、吴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镇赉县XX公**为承担的各项*款739202.46元。
三、驳回镇赉县XX公**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2958元,由吴XX负担12253.52元,镇赉县XX公**担70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市中级人民法*。
期满*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事人必须*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事人的申*强*执行,申*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
审判长邓XX
审判员鲍XX
审判员韩XX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史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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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16:00:00
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