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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上品牌方恶意投诉卖家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商平台上品牌方恶意投诉卖家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川0191民初5102号

    (本案系当庭宣判,已被多家媒体报道)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XX商XXX公司

    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杨雅丽、王XX律师

    被告:宁波看得见XXX公司

    代理人:北京XX律师

    第三人:浙江T宝XXX公司

    代理人:四川XX律师

    基本案情:原告在T宝平台上开设店铺出售被告公司的品牌正品,被告公司以购买鉴定的方式向T宝平台投诉原告店铺售假,导致原告店铺被T宝平台扣12分,并且受到了删除产品链接、屏蔽店铺搜索等处罚。此处罚直接导致了原告店铺访客数量和销售额骤减。原告遭受了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被告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恢复产品链接并且需要赔偿原告店铺损失、律师费等共计7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认定被告伪造鉴定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审判人员:董淼

    判决时间: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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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7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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