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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客户追回违约金一千八百五十六万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3民初9886号
原告:张××,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美国国籍,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侠。
被告:任×,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II》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足额给付首笔购房款,诉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原告据此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诉争合同于被告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解除。就合同解除,被告应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责任,即应给付原告违约金193XXXX6000元。扣减被告的已付款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85XXXX0000元。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一千八百五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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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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