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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姬XX与河南XX公司、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1567号

    原告:姬XX,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作市解放区。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67249574。

    法定代表人:尹XX,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刘冰玉,河南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166023XY。

    法定代表人:王X。

    原告姬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3500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180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14年5月至2015年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元;5、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17年11月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每月工资3000元,共计54000元(自2017年11月暂时计算至2019年6月,直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6、判令二被告补缴自2017年11月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各项社会保险;7、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失业、住房公积金等一切相关手续;8、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30日,原告通过网上到被告XX公司在河南省XX作市开设的分支机构(友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XX作网络科技分公司)工作,直至2015年6月由被告XX公司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被告河南XX公司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在被告XX公司工作期间兢兢业业,2016年还被该公司评为年度优秀员工。2017年11月原告母亲因病去世,原告因家庭及身体原因需要休养,因怕影响公司的工作,便向公司在XX作的负责人说明情况申请辞职,当时负责人口头同意并说要向公司总部汇报,让回家等候通知。至今原告未收到公司的上班通知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姬XX认可其现住户籍地,且认可其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亦为XX公司发放。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且被告河南XX公司及原告姬XX均确认河南XX公司仅为姬XX代缴社保,被告河南XX公司对本院管辖本案亦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姬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姬XX已预交),退还原告姬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司振魁

    人民陪审员樊XX

    人民陪审员喻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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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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