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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失败,起诉医院成功赔偿197607.52元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贾XX与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川0191民初19865号

    2019年11月22日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龙,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二环路南XX**。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XX,XX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案件概述

    原告贾XX与被告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X独任审理。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公开开庭,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XX某某医院赔偿贾XX医疗费76000元、护理费3600元、住宿费3784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16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误工费32000元、伤残赔偿金14615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6500元、检查费821元、后续治疗费(以后续实际发生额为准)等暂共计人民币327452.4元。事实与理由:贾XX于2017年12月18日在成都某某医院做下颌角和颧骨内推以及开内眼角手术,术后造成严重后遗症。XX某某医院于2018年2月28日又给贾XX做了修复手术,但修复手术不仅未能实现修复效果,反而造成贾XX右眼内侧留疤,双眼内眼角大小不一,左眼眼睑睁不开,双眼流泪不止,双侧颧骨高低不一致,右侧颧骨正面塌陷,嘴巴无法张开,说话不清楚,右侧啮合部位吃东西刺痛无比,右侧脸颊无表情、无知觉,咬肌不全。贾XX的右侧下颌部位被手术无端锯掉,有缺口,右侧下颌角处被无端削薄,造成CT正面光片右侧下颌角少一块以及左侧脸下颌角一带用脂肪填充变形等严重手术后果。XX某某医院的不专业行为,给贾XX的身体及心理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不良后果。贾XX多次联系XX某某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贾XX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XX某某医院辩称,1、关于贾XX主张的其于2017年12月18日、2018年2月28日两次在XX某某医院进行手术的事实,XX某某医院无异议。2017年12月18日之前,贾XX在其他医院做过整容手术,因为贾XX对整容效果不满意以及其面部神经问题,故其到XX某某医院进行修复手术;2、XX某某医院的手术是符合诊疗规范的,没有医疗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贾XX应就其主张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4、若法院最终认定XX某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就贾XX主张的各项费用,XX某某医院辩称如下:(1)医疗费,应当是损害发生后所产生的医疗费,而非本案中贾XX主张的原、被告双方之间因整容而发生的费用,故该费用不应计入赔偿范围;(2)住院伙食补助费,贾XX在医疗损害结果发生后并未入院住院治疗,XX某某医院不予认可该费用;(3)营养费,虽然鉴定意见书上载明营养期为30日,但鉴定意见书及医嘱中均未载明贾XX需要加强营养,故XX某某医院不予认可;(4)护理费,贾XX在医疗损害结果发生后并未入院住院治疗,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此外,尽管鉴定意见书上载明护理期30日,但鉴于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故不应由XX某某医院支付,且贾XX也未就护理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举证说明。此外,即使法院认定应当计算护理费,XX某某医院认为护理费应当按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文件确定为80元/天;(5)交通费,本案中并无发生该项费用的事实基础,不符合法律规定,XX某某医院不予认可;(6)住宿费,本案中并无发生该项费用的事实基础,不符合法律规定,XX某某医院不予认可;(7)误工费,贾XX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8000元/月的计算标准,故XX某某医院对此不予认可;(8)伤残赔偿金,XX某某医院认可贾XX主张的计算标准及计算金额,但XX某某医院认为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该费用;(9)鉴定费,就贾XX主张的其中医疗损害鉴定费用2500元,系贾XX单方委托鉴定所产生,不应作为本案的损失。就法院委托的笔迹鉴定费用2400元,该鉴定结论载明贾XX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所以该2400元鉴定费用应由贾XX自行负担;就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费用11600元,XX某某医院对金额无异议,但XX某某医院认为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该费用;(10)精神损害抚慰金,XX某某医院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该费用,且不超过3000元;(11)检查费(含门诊费和药品费),应由贾XX出具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12)后续治疗费,XX某某医院认为治疗已终结,本案不应产生后续治疗费。因为本案是神经损伤,如果有后续治疗,伤残等级也会发生变化,就会减轻或者没有伤残。

    一审法院查明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贾XX在XX某某医院两次入院进行整形美容手术的相关情况

    2017年12月18日,贾XX在XX某某医院入院进行整形美容手术。经各种折扣优惠后,贾XX支付了整形美容手术费76000元,并签署了《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等。《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入院记录》载明:“姓名:贾XX……入院时间:2017年12月18日12时10分……病史陈述者:患者本人……主诉:下颌角肥大磨骨术后;颧骨颧弓高突,内眦赘皮明显,要求改善来诊。现病史:患者随年龄的增长,特别是青春期后,下面部发育形成双侧下颌角肥大明显,使下面部轮廓显宽大,与自己脸型外观不协调;面中部宽广,颧骨颧弓高突明显;内眦赘皮明显。自述曾行双侧下颌角磨骨术,现对面部轮廓仍不满意,欲改善外形,遂来我院就诊,门诊以‘1、双侧下颌角肥大磨骨术后;2、双侧颧骨颧弓高突;3、内眦赘皮’收入院。既往史:平素健康,无××、结核等传染病史,自述螺旋霉素过敏,否认输血史。否认外伤史,曾行双侧下颌角磨骨术。……专科检查:头颅无畸形,双侧下颌角肥大磨骨术后中下面部轮廓两侧仍宽大,面部轮廓线条差,面下部较宽大,原磨骨区域连续性差,凹凸不平,两侧明显不对称。下颌无偏斜及前突。面中部宽广,颧骨颧弓高突表现明显。颞下颌关节触诊无病理性声音或骨摩擦音。面部皮肤无松弛,未见局部破溃及出血点。内腔内无破溃,可见烤瓷牙及龋齿,咬合关系正常。面部表情不对称,说话表情时口角与鼻唇沟向左侧歪斜。面下部未扪及包块及疼痛。下颌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初步诊断:1、双侧下颌角肥大磨骨术后;2、双侧颧骨颧弓高突;3、内眦赘皮。诊疗计划:拟于今日在MAC下行:内眦赘皮矫正术。在气管插管静吸复合全麻下行:1、双侧下颌角肥大磨骨术后修复;2、双侧颧骨颧弓降低术,术后给予抗炎止血处置,补液对症治疗。”后,XX某某医院对贾XX进行了整形美容手术。本次《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出院记录》载明如下:“姓名:贾XX……入院时间:2017年12月18日12时10分;出院时间:2017年12月22日16时00分;共住院:4日;入院时情况:患者因‘下颌角肥大磨骨术后,颧骨颧弓高突,内眦赘皮’入院。……入院诊断:1、双侧下颌角肥大磨骨术后;2、双侧颧骨颧弓高突;3、内眦赘皮。入院后的治疗及检查情况:入院后积极完善各项术前检查,未见手术禁忌症,……详细过程见手术记录单,术程顺利,麻醉满意,……出院诊断:1、双侧下颌角肥大磨骨术后;2、双侧颧骨颧弓高突;3、内眦赘皮。出院时情况及医嘱:患者未述不适,精神好,饮食、大小便正常,查体:各项生命体征平稳,颜面部及口周可见稍肿胀,无青紫。口内切口对合良好,无异常分泌物。于今日安排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进食流质饮食,餐后漱口液漱口;2、多活动促进恢复;3、术后第二周、一月及三月返院复查。”

    2018年2月28日,贾XX再次前往XX某某医院进行整形美容手术,且签署了《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咨询谈话记录》《麻醉知情同意书》等。本次整形美容手术未另行支付费用。本次整形美容手术的《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入院记录》载明:“姓名:贾XX……入院时间:2018年2月28日9:00;主诉:颧骨颧弓降低术、下颌角肥大截骨术术后面部不对称;现病史:患者颧骨颧弓降低术、下颌角肥大截骨术术后面部不对称;现患者为改善情况,遂来我院就诊,门诊以‘颧骨颧弓降低术、下颌角肥大截骨术术后调整’收入院。……专科检查:头颅无畸形,面部轮廓线条差。面部皮肤无松弛,未见局部破溃及出血点。口腔内无破溃,无义齿、假牙,咬合关系正常。面下部未扪及包块及疼痛。下颌淋巴结未触及肿大。面中部宽广,双侧颧骨颧弓不对称。……”后,XX某某医院对贾XX再次进行了整形美容手术。本次《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出院记录》载明如下:“姓名:贾XX……入院时间:2018年2月28日10:00;出院时间:2018年3月4日16:00;入院时情况:患者因‘颧骨颧弓降低术、下颌角肥大截骨术术后面部不对称’入院……入院诊断:颧骨颧弓降低术、下颌角肥大截骨术术后;入院后的治疗及检查情况:入院后积极完善各项术前检查,未见手术禁忌症,患者于2018年2月28日11:30-15:50经口气管插管全麻下行颧骨颧弓降低术术后调整+自体脂肪填充下颌缘、颧弓部,术程顺利,麻醉满意,术后安返病房,术后给予抗炎、止血、消肿,补液对症治疗。现患者恢复良好,要求出院。

    出院诊断:颧骨颧弓降低术、下颌角肥大截骨术术后;出院时情况及医嘱:现患者恢复良好,要求出院。出院注意事项:1)避免剧烈活动;2)保持口腔清洁;3)口内缝线可不拆除(为可吸收缝合线);4)术后定期复查;5)随诊复查。……”

    (二)关于贾XX在XX某某医院入院手术前所做的整形手术情况

    因贾XX在XX某某医院入院手术前曾进行过整形美容手术,故为分清责任、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据贾XX的调查取证申请,向相关医疗机构开具相应调查令并收到反馈材料如下:1、本院向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开具调查令,调查2011年12月份左右贾XX在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做面部整形手术的全部病历资料。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住院病案首页1页;出院记录1页;入院记录1页;病程记录3页;手术同意书1页;手术记录1页;手术记录护理单1页;麻醉协议书1页;手术安全核查表1页;体温表1页;护理记录单3页;术前准备交接单1页;入院患者护理评估单1页;外科健康教育计划1页;2、本院向河南省职业病医院开具调查令,调查2008年贾XX(原名贾XX)在河南省职业病医院处行“下颌角肥大矫正术”整形手术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全部病历资料。河南省职业病医院回复由于其装修整理房间,仅保留2010年至今的病例,故不能提供贾XX2008年的病例;3、本院向郑州集美美容医院开具调查令,调查2009年8月,贾XX(原名贾XX)在郑州集美美容医院做的“下颌角肥大修复术”整形手术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全部病历资料。郑州集美美容医院提供了如下证据:门诊病例4页;检验报告单1页;手术同意书1页;美容手术告知书1页。

    (三)关于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相关情况

    于本案中,贾XX对XX某某医院提交的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22日的住院病案中《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详见住院病案自编页第10页)背面手写的“患者贾XX,于2017年12月18日在我院行内眦赘皮矫正术,术后可能存在的切口痕迹,此痕迹到半年至1年消退,患者知晓,了解术中、术后情况,同意手术。贾XX”中的“贾XX”签名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故申请笔迹鉴定。因该签名的真实与否可能影响同期启动的医疗损害鉴定,故本院对贾XX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并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5月27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联〔2019〕文鉴字第95号《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联合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标称时间‘2017年12月18日’的《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住院病案》其自编页第10页《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背面第10行上“贾XX”签名与样本是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形象,即为同一人书写笔迹。贾XX虽对联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并为此支付鉴定费用2400元。

    又,因原、被告双方对XX某某医院的两次整形美容手术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贾XX造成医疗损害结果、损失大小等产生重大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依贾XX的申请,委托了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事项如下:1、XX某某医院对贾XX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若XX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则该诊疗行为与贾XX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那诊疗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3、XX某某医院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了贾XX书面同意的义务;4、若XX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则对贾XX的伤残程度、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及后期的医疗费用进行鉴定。2019年5月28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成蓉司鉴[2019]临鉴438号《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蓉城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如下:“一、基本情况委托单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五、分析说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法医临床学检查及复阅影像学片分析说明如下:(一)致残等级鉴定被鉴定人贾XX因美容术后致面部神经损伤,经临床医生及相关电生理检查,临床诊断为:面神经麻痹(颞支、颊支)。经审阅所提供的资料,结合法医临床学检查,鉴定人认为:以上诊断成立。本次法医临床学检查:右侧额纹消失、鼻唇沟边浅,右侧眉毛上扬不能,右侧眼睑不能完全闭合,吹口哨不能,示齿时口角歪向左侧。双侧表情不对称,右侧面部表情僵硬。阅片所见:双侧上颌窦前壁术后改变:双侧上颌窦外侧壁及双侧颧弓骨质不连续。2019年5月8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神经电生理室肌电图与诱发电位检查报告》:右面神经颞支、颊支损害。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B18c)面瘫(面神经麻痹)分级‘部分面瘫指面神经5个分支中有1个分支支配的肌肉瘫痪’,被鉴定人贾XX右侧面瘫属于部分面瘫范畴,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1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之规定,被鉴定人贾XX右侧面神经损伤所致遗留眼睑闭合不全致残等级为九级。被鉴定人贾XX右侧面神经损伤所致遗留口角歪斜为九级。(二)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对贾XX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若存在过错,与贾XX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则原因力的大小为多少鉴定。……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贾XX进行的美容治疗过程中,行双侧下颌角肥大磨骨术后修复、双侧颧骨颧弓降低术,术后出现固定钢丝断裂为手术并发症,再次入院新颧骨颧弓降低术术后调整+自体脂防填充下颌缘、颧弓部手术,造成被鉴定人右侧神经颞支、颊支损害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被鉴定人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被鉴定人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被鉴定人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之规定,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对被鉴定人贾XX右侧面神经损伤所致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损害为主要责任,其参与度80%-90%。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在被鉴定人来院就诊时已经知道既往手术史,在专科体检时已经发现‘面部表情不对称,说话表情时口角与鼻唇沟向左侧歪斜’,因其记录不具体,未描述损害程度及进一步行相关检查(如神经电生理等),未明确诊断,使得目前无法明确对被鉴定人贾XX右侧面神经损伤所致遗留口角歪斜损害具体加重的程度和责任,故为同等责任其参与度为40-60%。(三)后续治疗费鉴定被鉴定人贾XX因美容术后致面神经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因为地区差异、各个医学美容医院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不同,其治疗收费不同,建议其后续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可以参考既往实际治疗产生的费用。(四)三期评定被鉴定人贾XX因外伤致面神经损伤,根据《人身伤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之规定,酌定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六、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贾XX右侧面神经损伤所致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其致残等级为九级。被鉴定人贾XX右侧面神经损伤所致遗留口角歪斜,其致残等级为九级。2、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对被鉴定人贾XX存在过错,有因果关系,其中右侧面神经损伤所致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损害为主要责任,其参与度80-90%。右侧面神经损伤所致遗留口角歪斜损害为同等责任,其参与度为40-60%。3、被鉴定人贾XX的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可以参考既往治疗产生的实际具体费用。4、被鉴定人贾XX误工期酌定为120日,护理期酌定为30日,营养期酌定为30日。……”2019年6月13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成蓉司鉴(2019)临鉴438号《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工作联系函》,载明如下:“……现关于我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成蓉司鉴(2019)临鉴438号)补充说明如下:2017年12月18日《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住院病案》背面第10行‘贾XX’的签字若系贾XX本人书写,则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尽到术前告知义务,若非贾XX本人书写,则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未尽到术前告知义务。”而在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蓉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按照上述“贾XX”签名属实进行鉴定。同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关于申请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质询>的回复》,载明如下:“……关于《出庭质询》答复如下:1、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贾XX的治疗中,造成面神经颞支损伤存在过错。原因多种:二次手术或者操作不当、操作不仔细、粘连、变异等多种因素。2、面神经包括:颞支、颧支、颊支、下颌支、颈支。损伤分支不同所出现的症状及体征不同,损害致残程度分级也不同。故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6附则第6.2条的规定。”

    2019年6月19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如下:“……关于《委托鉴定函》[(2019)成都高新法技委字第65号]中‘3.被告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原告贾XX书面同意的义务’说明如下:根据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成联(2019)文鉴字第95号]鉴定意见:标称时间‘2017年12月18日’的《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住院病案》其自编页码第10页《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背面第10行上‘贾XX’签名与样本是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形象,即为同一人书写笔迹。因此,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尽到了说明义务,并取得了贾XX书面同意。”贾XX向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支付鉴定费11600元,XX某某医院因申请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到庭接受质询,故为此支付鉴定人误工补贴300元。

    (四)关于贾XX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情况

    1、关于贾XX主张的医疗费76000元,原、被告双方对金额本身无异议,但XX某某医院认为该费用并非损害结果发生后产生的费用,而是贾XX在XX某某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故不应属于损失认定范围且该费用对应的《某某医学美容医院收款单》(NO.XXX)中载明的“内眦赘皮整复术—轻度”与本案无关,76000元系整体优惠后的打包价格,内眦赘皮整复术4000元、法思丽玻尿酸、BOTOX注射除皱鱼尾纹1800元、微针1800元、韩式娇艳水光1800元等项目金额,贾XX并未实际付费,故即使要认定医疗费作为损失,也应在76000元中予以剔除。但XX某某医院提交的工作表1系其单方制作并提供,贾XX不予认可且双方认可的《某某医学美容医院收款单》(NO.XXX)载明的项目中除“内眦赘皮整复术—轻度”以外,并未体现XX某某医院主张的项目及对应费用;

    2、关于贾XX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贾XX主张50元/天×30天,XX某某医院认为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故不予认可;

    3、关于贾XX主张的营养费900元,贾XX主张30元/天×30天,XX某某医院认为医嘱及鉴定意见书中并未明确需要加强营养,故不予认可;

    4、关于贾XX主张的护理费3600元,贾XX主张120元/天×30天,XX某某医院认为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对此不予认可;

    5、关于贾XX主张的交通费16197元,贾XX提供了如下证据:(1)贾XX于2018年2月26日自郑州东XX到成都东XX的动车票一张,票价为502元;(2)贾XX于2018年3月7日自成都东XX到郑州东XX的动车票一张,票价为502元;(3)、贾XX的母亲宋XX于2018年2月26日自郑州东XX到成都东XX的动车票一张、2018年3月7日自成都东XX到郑州东XX的动车票一张、2018年5月13日自郑州东XX到成都东XX的动车票一张,每张动车票票价均为502元,共计1506元;(4)贾XX的登机牌三张,贾XX的登机牌一张,票价均不详;(5)XX省成都市出租车发票四张,金额共计93元;其余费用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XX某某医院对贾XX提交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XX某某医院仅认可贾XX从郑州往返成都的动车票费用共计1004元,其余不予认可;

    6、关于贾XX主张的住宿费3784元,贾XX提供了XX西御紫晶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贾XX开具的发票一张,项目为住宿服务,金额为876元以及成都心族宾XX于2018年9月(具体时间不详)向贾XX开具的发票一张,项目为住宿费,金额为180元。XX某某医院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7、关于贾XX主张的误工费32000元,贾XX主张其月工资8000元/月×4个月,并提供了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贾XX提供的短信记录自行编辑的“工资单”、工资支付表(加盖“中国XX公司郑州机务段客运车间”鲜章)以及贾XX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银行流水交易记录,拟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水平和误工费。XX某某医院对此均不予认可;

    8、关于贾XX主张的伤残赔偿金146150.40元,贾XX主张按照2018年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16元×20年×22%=146150.40元。XX某某医院对于计算标准及金额均无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分担;

    9、关于贾XX主张的鉴定费16500元,构成明细如下:(1)、2018年10月10日贾XX单方委托成都市医学信息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用2500元;(2)法院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贾XX支出的鉴定费用2400元;(3)法院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贾XX支出的鉴定费用11600元。XX某某医院认为2500元鉴定费用系贾XX单方委托鉴定而产生,不应作为本案损失费用;就笔迹鉴定费用2400元,XX某某医院认为笔迹鉴定结果显示“贾XX”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故该鉴定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就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费用11600元,XX某某医院认为应当按照原、被告双方过错比例负担;

    10、关于贾X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XX某某医院认为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该费用,且不超过3000元;

    11、关于贾XX主张的检查费821元,构成明细如下:(1)2018年9月18日贾XX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神内肌电图检查费165元,贾XX提供了河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予以佐证;(2)2018年9月21日贾XX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口腔外门诊手术费65元,贾XX提供了河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予以佐证;(3)2018年10月11日贾XX在郑州华中XX购买药品费用495元,贾XX提供了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佐证;(4)2019年5月8日,贾XX应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的要求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支出的检查费用165元,贾XX提供了河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予以佐证。XX某某医院对门诊收费票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12、关于贾XX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其并未明确具体费用且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该项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具体金额,XX某某医院对此亦不予认可。

    另查明如下事实:1、贾XX的曾用名为贾XX;2、贾XX为城镇居民,其工作单位为中国XX公司郑州机务段。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采信的经原、被告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证据交换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就本案争议焦点和审理重点,本院逐一审核认定如下:

    一、关于XX某某医院对于贾XX的致残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贾XX在XX某某医院实施了医疗美容手术后,出现双眼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等症状。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XX某某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本案中贾XX为证明XX某某医院在为其实施医疗美容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向本院申请对XX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若XX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则该过错与贾XX的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也将双方提交的以及本院能够调取到的全部病历资料移交鉴定机构。依蓉城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贾XX右侧面神经损伤所致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其致残等级为九级。被鉴定人贾XX右侧面神经损伤所致遗留口角歪斜,其致残等级为九级。2、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对被鉴定人贾XX存在过错,有因果关系,其中右侧面神经损伤所致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损害责任为主要责任,其参与度80-90%。右侧面神经损伤所致遗留口角歪斜损害为同等责任,其参与度为40-60%。又,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派出鉴定人员到庭接受XX某某医院的质询并对XX某某医院的质疑一一进行了合理解释和回应,鉴定人员当庭明确其鉴定意见书最终认定的两个残疾等级九级均与XX某某医院的手术有关,且通过参与度的判定实际认定了其过错程度。故,在XX某某医院并无证据证明应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本院对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另,对于XX某某医院关于追加郑州集美美容医院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贾XX已向本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本院也调取了其于2009年8月在郑州集美美容医院做的下颌角肥大修复术整形手术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全部病历资料,且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在作出蓉城司法鉴定书时已经参考了前述相关医院的病历资料,并结合XX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对XX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程度进行判定,故本院认为并无追加共同被告之必要。另,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应与过错相统一,其为侵权法的基本原则。鉴于医疗行为本身的复杂性、风险性,结合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XX某某医院过错行为及过错参与度的分析,本院酌情确定XX某某医院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贾XX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本院对于贾XX主张的各项费用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之规定,医疗费76000元系实际已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XX某某医院主张的剔除项目及对应费用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就该费用是否应当纳入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该费用系贾XX在XX某某医院做整形美容手术支出的费用,但XX某某医院的整形美容手术行为存在过错致使贾XX受到了人身损害,若不纳入损失范畴则会造成在手术中存在过错且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人身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手术费用的情形,明显不合情理,故本院认为该费用应计入损失一并处理。就后续医疗费,鉴于贾XX并未明确其诉请的具体金额,且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亦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于今后该费用是否必然发生以及费用发生的必要性、合理性也存在重大争议,故本案中不予处理,贾XX可保留权利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贾XX在XX某某医院两次住院共计8天,按照每天30元计算,故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40元;

    3、营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之规定,鉴于蓉城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载明贾XX的营养期为30天,本院酌定为20元/天,故本院认定营养费共计600元;

    4、护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之规定,鉴于成都蓉城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载明贾XX的护理期为30日,本院酌定为100元/天/人,故本院认定护理费共计3000元;

    5、交通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本院认为除贾XX提交的其本人于2018年2月26日自郑州东XX到成都东XX的动车票502元和2018年3月7日自成都东XX到郑州东XX的动车票502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外,其他交通费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XX某某医院的辩称意见予以采信,认定交通费为1004元;

    6、住宿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之规定,因贾XX提供的酒店发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7、误工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虽然蓉城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误工期酌定为120天,但贾XX作为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其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并不能反映其收入存在实际减少的情况。相反,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其提交的相应期间的对应每月均有工资收入,故本院对贾XX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8、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鉴于原、被告双方对于贾X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金额均无异议,故对贾X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46150.40元,本院予以确认;

    9、鉴定费,本院认为,就2018年10月10日贾XX委托成都医学会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用2500元,系贾XX的单方行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就法院委托的笔迹鉴定费用2400元,因该签名系系贾XX本人书写,故贾XX应承担该项鉴定费用;就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费用11600元,原、被告双方对金额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10、检查费,除2019年5月8日贾XX应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的要求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所产生的检查费用165元系合理、必要的损失外,贾XX并未说明其他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仅认定165元。

    上述医疗费7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24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1004元+残疾赔偿金146150.40+鉴定费11600元+检查费165元,共计238759.40元,XX某某医院应承担80%的责任即191007.52元。

    另,鉴于XX某某医院的过错行为必然对贾XX造成精神损害,根据贾XX的伤残等级及XX某某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6600元。

    故,XX某某医院共计应向贾XX赔偿197607.52元。

    综上,本院对于贾XX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7607.52元;

    二、驳回原告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6元、鉴定人误工补贴300元,共计3806元,由原告贾XX负担1390元,被告XX某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X

    审判人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金龙

    书记员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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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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