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法院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124刑初697号
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辩护人何姣娇,安徽XX律师。(换所前单位)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春节过后的一天,被告人XXX在其与黄X(另案处理)承揽合肥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庐江县XX路连接线(X至X)改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办事方便,伪造“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庐江县XX路连接线(X至X)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一枚,并用于与他人签订合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据于以上理由提出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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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16:00:00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