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法院
安徽XX公司与程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24民初579号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工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3669063W。
被告:程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姣娇,安徽XX律师。(换所前单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程XX于2013年2月份入职安徽XX公司,先后任销售业务员、山东区域开发经理、业务主管、市场专员职务。2019年9月1日,安徽XX公司通过微信群向程XX发送人事任免通知,免去程XX市场专员职务。2019年9月2日,程XX离开安徽XX公司单位。另程XX签字的工资表显示,其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共领取工资合计33535元,平均工资为2794.58元/月。
驳回原告安徽XX公司要求,确认原告安徽XX公司应当向被告程X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562.06元及确认原告安徽XX公司应向被告程XX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569.73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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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