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5民初28896、30584号
原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6P。
法定代表人:梁XX,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广东XX律师。
被告:刘X,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公民身份号码430************13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广东XX律师助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了原告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风靡公司)与被告刘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605民初28896号],刘X作为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以风靡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605民初30584号]。风靡公司、刘X均因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4027号仲裁裁决而起诉,而风靡公司先于刘X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故风靡公司列为原告,刘X列为被告,本院对两案合并审理且一并作出判决。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易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和解时间60日,本院予以准许。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未提前通知辞退申请人的补偿123355.36元;(2)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加班工资451786.05元;(3)2018年剩余部分年终奖9500元;(4)2019年1月至8月的工龄奖380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40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辞退的赔偿金105575.33元;二、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工龄奖38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原告在(2019)粤0605民初28896号案中的诉讼请求为:(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5575.33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工龄奖3800元。
4.被告在(2019)粤0605民初30584号案的诉讼请求为:(1)原告支付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3355.36元;(2)原告支付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加班费451786.05元;(3)原告支付2018年剩余部分年终奖9500元;(4)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8月的工龄奖38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对仲裁裁决的第一、二项无异议,自愿撤回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5.入职时间:2016年6月27日。
6.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原、被告有签订劳动合同。
7.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原告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至2019年9月,其中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2019年5、6月为344.70元,2019年9月为366.78元/月。
8.工作情况:被告任生产经理;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00-5:30,使用钉钉软件登记考勤。
9.工资情况:被告的工资为计时工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4500元、岗位工资5500元、绩效工资4000元、其他补助,2019年5月、6月被告的工资总额分别为15329.03元、15133.33元;原告通过刘XX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工资予被告,被告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实收工资分别为13848.70元、14300.81元、14549.20元、14290.81元、12264.65元、10752.44元、14571.11元、14540.30元、14966.33元、14751.63元、13754.22元、15096.06元;原告股东苏X于2017年1月27日、2017年5月27日分别转账支付4000元、4000元予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7月15日分别转账支付10000元予被告;刘XX于2018年2月5日支付1400元予被告,“摘要/附言”为“支付2017年工龄奖”,于2019年1月25日支付3800元予被告;苏X于2019年2月6日支付9500元予被告。
10.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19年8月31日,苏X在聊天记录中对被告说“刘XX,我们的合作要结束了”,被告说“苏总您好!……我自2016年6月27日加入公司,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早上8:00上班,晚上员工加班我跟班,总是在员工需要的第一时间出现在他们面前,晚上基本在21:00以后下班。突然间通知被辞退解雇了,感觉受非常不公正的待遇……”,苏X在2019年9月1日说“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要钻了,如果我觉得你表现很满意,我不可能要你走,张X也不会,不要认为我是被张X胁迫的,做不了主了,准时交货率就没好过,业务的抱怨,各方面的压力,我是没有怎么找你谈,我不是那种跟的很紧,施压念紧箍咒的人,造成你的感觉太良好了。张X来之前我跟你说过业务很大意见,刘X也很不满意,对我都有意见,他还提醒过你。不过大家都是对事不对人,都是对结果说话和进行选择。辞退你不是对你这个人有意见,觉得你这个人人品有问题,纯粹只是工作结果不尽人意,公司选择换人来解决问题……”。被告最后工作至2019年9月5日。
11.其他相关事实。原告是2011年8月1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24日,原告人事行政部发布《公告》,内容为“为进一步优化工资结构做准备,现补充规定工龄奖累计年份最长不超10年,超过10年按10年计算。自2019年2月1日生效。”
根据2019年4月至6月的钉钉软件考勤记录,被告在2019年4月除5日、14日、28日外均有出勤,每天时间8至12.6小时不等,在5月除1日外均有出勤,每天时间10至17.7小时不等,在6月除6日、8日(年假)、23日外均有出勤,每天时间8至14小时不等。
根据聊天记录,梁XX于2019年9月27日对被告说“关于年终奖一事有跟苏XX通过了,同意发放。”
2019年11月7日,原告张贴《通知》并邮寄予被告,内容为“我公司员工刘X,自2019年9月5日后请假后至今未回公司上班,现已旷工63天”,被告于2019年11月10日签收该邮件。
经本院释X,原告没有提交工资台账。
原告主张:不清楚周末上班情况;员工入职满一年后原告开始支付工龄奖,支付时间为次年年底一次性发放,符合条件的员工每年每月发放200元,并根据年限进行调整,但需以完成工作职责、没有投诉作为条件,并由领导评定,属于浮动的绩效奖,年终奖由公司领导按照员工的表现进行评比,没有具体标准和数额;双方劳动关系是2019年9月5日由被告提起劳动仲裁而解除,解除前12个月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岗位工资5500元+基本工资4500元)。
被告主张:原告处每周一至周六上班,周日休息;原告有向被告支付工龄奖和年终奖,其中工龄奖为工作满一年后以每月200元计算,满两年的400元/月,按每年加200元/月计算,十年封顶,刘XX于2018年2月5日、2019年1月25日分别转存的1400元、3800元,分别为2017年、2018年的工龄奖,被告2019年的工龄奖为3800元(计算方式:2019年1月至5月期间按每月400元计算为2000元,6月到8月按每月600元计算为1800元,合计3800元),原告未支付,年终奖没有固定的发放金额,年终奖与岗位挂钩,入职当年也有年终奖,分2次发放,时间不固定,由苏X转账支付,苏X于2017年1月27日、5月27日分别转存的4000元共8000元为2016年的年终奖,苏X于2018年2月15日、7月15日分别转存的10000元共计20000元是2017年的年终奖,被告2018年的年终奖为19000元,原告已于2019年2月6日支付9500元,另外的一半9500元未发放;双方的劳动关系是2019年9月5日由原告股东苏X以对被告工作不满意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5082.19元;被告在仲裁及诉讼中主张的补偿123355.36元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两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4027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通知、邮单查询、公告通知。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刘X确认收到该邮件,该通知是仲裁开庭后公司才制作的,刘X作为生产经理,要负责工厂员工的日常工作安排,该岗位不可或缺,如果是刘X旷工,公司不可能到现在才发布公告。
(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4027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工作证;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5.2019年1月24日关于工龄的公告;6.钉钉聊天记录;7.2019年4月至6月考勤记录;8.风靡公司网上招聘;9.微信截图;10.加班费统计表(刘X自行制作);11.工作分析表(刘X自行制作);12.调解记录录音及文本;13.社保缴费记录;14.2019年5、6月薪资。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至3无异议,刘X是风靡公司的员工。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关于工龄奖及年终奖,风靡公司是对在职表现优秀的员工才会发放,不是固定的工资构成部分,算是浮动的绩效,对表现不好或者主动提出离职的员工是不予发放工龄奖及年终奖的,被告前期表现优秀所以有发放,但后期表现不好才没有发放;确认工资是通过刘XX转账支付。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只能看到标题,无法看出详细的内容。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组证据看出双方协商如何将劳动关系解除的过程,提到风靡公司想解除刘X原因是因为刘X工作效率低下,管理能力不行,无法完成生产任务,甚至人品有问题,比如安排暑假工工作至深夜,刘X则称“年轻人也是熬夜的”,风靡公司是不认同他这种做法的,另外,公司也是协商的口气,并非正式通知刘X马上离职,也有谈及如果刘X离职如何补偿,只是双方协商不成,风靡公司没有违法单方面解除刘X,钉钉聊天记录显示,9月1日风靡公司陈述“合作结束”,若作为解除依据,为何9月5日刘X继续向公司提出请假的审批,证明刘X还是认可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从9月5日提出请假后,刘X一直到现在没有回到岗位工作,但风靡公司也清楚刘X提起了劳动仲裁,且刘X也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只是交回了钥匙,由此看出,刘X擅自离职;关于聊天记录第14页中刘X称“其妻子也是按照违法解除的标准赔偿的”,所以刘X也想在本案中获得高额赔偿,风靡公司回应“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要装了,若是表现好,是不可能让你走的”,可看出刘X没有正当理由也想借此获取高额赔偿;聊天内容无法证实刘X加班的事实,该记录大多数是刘X向公司汇报工作,请示问题,并非加班内容,其中加班指的是工人加班,而刘X作为经理没有需要加班的内容。对证据7有异议,钉钉打卡具有可操作空间,无法证明工作内容,另外刘X的岗位是生产经理,该岗位无需加班,且加班需要向公司申请,只有公司批准后才算是加班,刘X深夜打卡或者下班打卡的行为可能是刘X工作效率低的原因造成的。对证据8有异议,该岗位并非刘X任职的岗位,即使招聘真实,入职的人员也应该按照签订的薪酬协议约定工资报酬的具体构成,招聘中显示的福利条件需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全部享有。对证据9有异议,风靡公司是否有黎XX、谢XX、秦XX、许XX等员工代理人不清楚,即使存在这些员工,也不代表刘X就享有这些福利,且也是部分员工享有。对证据10有异议,是刘X自行制作,制作数据来源是钉钉考勤记录,该记录具有可操作性,无法证实刘X确实加班,且加班需要公司审批。对证据11,刘X确实大部分工作内容与分析表一致,但刘X工作效率低下、管理能力不够,无法完成生产任务,风靡公司也多次与刘X商讨工作能力问题,但刘X确实无法胜任该职位。对证据12无异议,从调解过程可看出,仲裁前风靡公司就一直与刘X协商,且风靡公司在调解时也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解除的标准支付补偿金,但是刘X没有同意,直至提出仲裁要求接近60万元的赔偿。对证据13有异议,即使公司没有为刘X缴纳社保,也是因为刘X擅自离职至今还未返回工作岗位,且刘X也提起了劳动仲裁,公司没有必要继续为刘X购买社保。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被告工资数额,但除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外其他的项目是根据工作表现计算的福利。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主张其在仲裁及诉讼阶段主张的补偿123355.36元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但仲裁委并未对代通知金该项目进行审理,补偿金与代通知金明显属于不同的诉求,与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具有不可分性,故本院不予审查。
一、关于原告应否支付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加班费451786.05元的问题。首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两年。被告于2019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0月前的加班工资,已经超过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台账的期限,故本院对该期间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仅提供了2019年4月至6月的考勤记录,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余时间存在加班的事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证据不足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再次,根据考勤记录,被告在2019年4月至6月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双方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经核算,即使按照被告主张的加班时间,原告所支付的工资已不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应视为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的加班工资。故对被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应否支付被告2019年1月至8月工龄奖3800元、2018年年终奖9500元的问题。原告确认公司处有向员工支付工龄奖、年终奖,但经本院询问,原告不能明确支付的标准、程序、条件等,而被告关于工龄奖的计算方式符合原告人事行政部于2019年1月24日发布《公告》的规定,关于年终奖的计算亦符合银行流水的记录,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9年的工龄奖3800元、2018年年终奖差额9500元。原告主张无需支付工龄奖,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年终奖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应否支付赔偿金105575.33元的问题。首先,根据聊天记录,原告股东苏X于2019年8月31日以对被告工作不满意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就该事实进行举证,且被告予以否认,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其次,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经本院释X后未能举证证实被告的工资水平,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工资数额予以采信。再次,被告的工作年限为满3年但不满3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赔偿金105575.33元(15082.19元/月×3.5个月×2)。综上,原告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至8月工龄奖3800元予刘X;
二、佛山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年终奖差额9500元予刘X;
三、佛山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105575.33元予刘X;
四、驳回佛山市XX公司在(2019)粤0605民初28896号案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刘X在(2019)粤0605民初30584号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淑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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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