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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内0207刑初234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 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XX,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3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 元。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4日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8日被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内蒙古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XX,内蒙古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包头市固阳县怀朔镇白灵淖公中渠XX,捕前住址包头市九原区XX。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4日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XX,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包头市XX默特右旗明沙淖乡范XX地一村020乙号,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三修书院1栋2单XX。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6日被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7月25 日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宝龙,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XX,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XXXX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王XX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XX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张XX、邓XX、被告人王X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赵宝龙、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0日,在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南至万哈线50-51公里间,被告人姚XX、王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收购农民农田内的防风林林木,并雇用工人进行釆伐。2019年3月11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釆伐树种全部为杨树,共计196棵,立木蓄积共计70.4108立方米。

  2018年入冬后到2019年1月份,在包头市九原区XX、前进三村,被告人姚XX、王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收购农民农田内的防风林林木,并雇用工人进行釆伐。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釆伐树种全部为杨树,共计548棵,立木蓄积共计209. 1613立方米(其中包括房前屋后34棵,立木蓄积为11. 724立方米)。被告人姚XX联系被告人刘XX,刘XX在明知姚XX无林木釆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而购买,并雇佣张XX的车拉运,共计购买五车,约为60吨,折合原木材积约48立方米。

  2019年2月中、下旬,姚XX、王XX在未办理林木釆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砍伐树木,并联系被告人刘XX购买,刘XX在明知姚XX无林木釆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五车二米长的杨树段1235 段,经称重,重量为73.9吨。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林木材积为80. 4847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姚XX、王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经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67. 8481立方米,被告人刘XX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先后在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民胜村、前进三村非法收购原木材积共计128.4847立方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姚XX、王XX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姚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其认为缺乏非法获利数额的证据,只有刘XX的供述提到获利6万余元,姚XX的家属愿意退还刘XX和姚XX的差价1000元获利,并认为姚XX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姚XX认罪态度良好,具 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姚XX主观恶性 小,犯罪事出有因,且获取收益较少,请法庭对其量刑时予 以考虑;3.被告人姚XX是家庭经济的支柱,涉嫌的犯罪为 非暴力性犯罪,恳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让被告人早日回 家工作维持家庭生计。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姚XX在量 刑时充分考虑其在本案中所具有的从轻和减轻情节,依法对 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2.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收购60吨原木,折合48立方米的计算方法有异议,首先公诉机关根据刘XX的供述估算折合的原木材积为48立方米,该48立方米的材积数量没有经过司法鉴定,也没有经过勘验测量,更没有依据标准,无法无据,故辩护人不予认可;其次,根据公诉机关的表述,之所以没有鉴定这6°吨原木的材积,是因为这批木材被消耗掉了,所以无法作出精确的鉴定,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得出起诉书中表述的“经鉴定原木材积共计128. 4847立方米的结论”; 3.被告人刘XX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且被告人刘XX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法律,没有前科,只是因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其走向犯罪。综上,请求法庭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0日,在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南至万哈线50-51公里间,被告人姚XX、王XX在未办理林木釆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收购农民农

  田内的防风林林木,并雇用工人进行釆伐。2019年3月11 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釆伐树种全部为杨树,共计196棵,立木蓄积共计70.4108立方米。

  2018年入冬后到2019年1月份,在包头市九原区XX、前进三村,被告人姚XX、王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收购农民农田内的防风林林木,并雇用工人进行采伐。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釆伐树种全部为杨树,共计548棵,立木蓄积共计209. 1613立方米(其中包括房前屋后34棵,立木蓄积为11. 724立方米)。被告人姚XX联系被告人刘XX,刘XX在明知姚XX无林木釆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而购买,并雇佣张XX的车拉运,共计购买五车,约为60吨,折合原木材积约48立方米。

  2019年2月中、下旬,姚XX、王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砍伐树木,并联系被告人刘XX购买,刘XX在明知姚XX无林木釆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五车二米长的杨树段1235 段,经称重,重量为73. 9吨。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林木材积为80. 4847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姚XX、王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经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67. 8481立方米,被告人刘XX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先后在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民胜村、前进三村非法收购原木材积共计128. 484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油锯2台、斧子2把、绳索1条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姚XX、王XX使用的作案工具的基本情况。

  2. 书证

  (1) 受案登记表

  此证据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 林木伐根数量记录表、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滥伐林木案详细坐标说明

  此证据证明:案发现场的坐标情况,该坐标区域范围内未办理过林木釆伐许可证。

  (3)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此证据证明: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2月28日对被告人姚XX、王XX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及现场杨X段依法进行扣押;于2019年6月6日对被告人刘XX持有的OPPO手机进行扣押;于2019年3月20日从刘XX处扣押杨X段1235根。

  (4) 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资格证书

  此证据证明: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聘请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出具鉴定意见。出具本案鉴定意见的机构及个人具备鉴定资质。

  (5)说明

  此证据证明:史XX、王XX、龚XX、王XX、王XX、马X、姬XX、李XX、段XX、闫XX、杨XX、赵XX、杜X金贵、刘XX的树木为个人所有,情况属实。

  (6)案件发现情况说明,由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

  此证据证明: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办理的姚XX、王XX滥伐林木案件,经审查两被告人从2018年12月份到2019年2月份期间,在包头市九原区XX、前进XX和永丰XX所釆伐的树木全部没有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7)抓获经过、到案说明

  此证据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姚XX、王XX系经传唤到案。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2月25 日对刘XX釆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审查过程中,刘XX和其他涉案人员串供,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于2019 年6月6日对刘XX釆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8)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证明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王XX、刘XX未发现有违法氾罪记录,被告人姚XX的前科情况。被告人姚XX、王XX、刘XX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3. 证人证言

  (1)证人孙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姚XX从事用油锯砍伐树木,孙XX受雇于姚XX在永丰XX、民胜村以油锯从事树木砍伐工作,于

  2019年2月23日上午至2019年2月24日中午11时大约砍伐树木28—29棵。砍伐的树木粗约18公分。

  (2) 证人姚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姚XX的哥哥姚XX雇佣5人从包头市九原区XX购买树木并用油锯锯树20-30棵,所锯树木约7—8米,粗约20公分。其本人和姚XX、孙XX、 “小X”、“老三”从2019年2月23日起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用油锯、斧子、绳子从事树木砍伐,共砍伐树木约30棵,姚XX、王XX全程参与树木砍伐。

  (3) 证人邓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邓XX帮助姚XX搬运用油锯砍伐的树木约37棵,姚XX和王XX以油锯从事树木砍伐。

  (4) 证人张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姚XX于2019年春节后从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张X处购买树木170棵一180棵左右,每棵树木70元,通过微信转账向张X转账5000元。

  (5) 证人张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张XX系司机,于2019年2月22日至23 日受被告人刘XX雇佣将其购买于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的2车(约30吨)无证砍伐的树木拉到包头市 土默特右旗大城西XX,刘XX(微信名为“批发清 水模板”)给其微信转账1870元的运输费,刘XX未提供林木釆伐许可证及木材运输证。

  (6) 证人刘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系刘XX的父亲,其经营腾飞木材经营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刘XX负责该加工厂的木材釆购工作。姚XX与包头市XX默特右旗明沙淖乡腾飞木材经营加工厂

  存在木材购销关系,且姚XX所售木材无林木釆伐许可证。2018年10月份至今刘XX从姚XX处购入树木10余车,2018年冬天购入5、6车树木,购入树木款由刘XX负责支付。

  (7) 证人张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2018年11月,张XX受雇于姚XX从事树木装车、运输,一共运输共10车左右;2019年2月共5 车,其中永丰XX4车,民胜村1车,并以微信支付运输赍用。

  (8) 证人张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张X与姚XX合伙从事树木釆伐收购,期间王XX帮忙联系货源。

  (9) 证人史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姚XX从史XX的母亲处购买树木84糅, 每棵按55元结算,共支付现金5000元。

  (10) 证人刘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刘X于2018年11月向马X介绍的人卖出

  12棵树木,获利300元。

  (11) 证人马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姚XX(电话号码为182XXXX8817)通过马X购买树木138棵,共支付3000元。

  (12) 证人王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王XX于2018年12月以200元的价格出售自家种植30余年树木11棵。

  (13) 证人王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经姬XX介绍,王XX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树木53棵。

  (14) 证人刘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王XX从刘XX处购买树木180多棵树,每棵是70元,其中有23棵化梢树是每棵30元,共计12000 元,已支付5000元,剩余7000元尚未支付。

  (15) 证人张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张XX受雇于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运输树木且未要求其出示运输许可手续,其从信息部看到拉木头的信息,其去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拉了二车,拉的树段是2米长的,拉到包头市XX默特右旗大城西镇的某一个村子,其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其雇主刘XX未让其查看林木釆伐许可证。

  (16) 证人张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2018年冬天在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前进XX、民胜村给刘XX拉过树,树是姚XX卖给刘XX的。刘XX没让其查看过林木釆伐许可证。2018年底张XX给刘XX拉过8车树,且未办理林木运输许可证。

  (17) 证人耶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2018年10月耶XX协助姚XX出售树木31吨到河北省。2018年耶XX从姚XX处购入树木2车。以上树木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耶XX从姚XX处收购树木未要求其出示林木釆伐许可证。

  (18) 证人林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林XX从张X处收购2车树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19) 证人李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李X受雇从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拉过树木,李X受雇从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拉过树木,没有林木运输许可证。

  (20) 证人张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张X系耶XX的小舅子,给姚XX拉过1 车树,大约在2018年的11月份。张X给耶XX拉过2车树,给姚XX拉过2车树,没有林木运输许可证。

  (21) 证人姬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姚XX从姬XX处购买树30—40棵树,共支付800多元现金,姚XX在包头市九原区XX也砍过树。

  (22) 证人李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李XX出售2棵树,未要求出示林木采伐许可证。

  (23) 证人闫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2018年冬季,闫XX受委托卖13棵杨树给姚XX,未要求其出示林木釆伐许可证。

  (24) 证人段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段XX出售13棵树木给姚XX,未要求出示林木采伐许可证。

  (25) 证人李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李XX将自己20余棵树木出售,未要求出示林木釆伐许可证。

  (26) 证人杨XX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杨XX出售树木3棵,未见到收购方的采伐证。

  4. 被告人姚XX、王XX、刘XX的供述与辩解

  (1) 被告人姚XX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姚XX在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雇佣工人无证砍伐树木190棵,卖给包头市XX默特右旗刘家营子村的刘XX,通过微信支付已支付购买款9000 元。其与王XX合伙于2019年2月20日开始无证采伐树木, 将采伐的树木出售给刘XX,通过微信支付进行结算。姚X 全对《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涉及内容 无异议。姚XX与王XX于2018年10月份开始合伙无证砍伐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前进XX、民胜村无证釆伐树木,并出售给刘XX和耶XX。

  (2) 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王XX于2019年2月20-21日开始在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无证釆伐树木189棵树,并将树木出售给刘XX。王XX对釆伐树木的鉴定无异议,王XX与姚XX合伙从事树木釆伐,王XX与姚XX合伙于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前进XX、民胜村、永丰XX从事树木采伐,利润平均分配。

  (3) 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刘XX于2018年10月租了个门市经营木胶板和工程木方。姚XX打电话联系的木头,买了3 车共34吨左右。姚XX说有手续,拉树的车是其从信息部找的,共拉了三次五车树木;其于2017年收过姚XX的树;这次共收了80吨左右;2019年3月19日、21日在包头市XX默特右旗刘家营子扣押的杨X段全部是收购姚XX的树木,约70多吨;2019年正月收购的树木,未查验姚XX的釆伐手续;对扣押的树木1235段数量无异议;2018年12月21日、29日转给姚XX的钱可能是买树的钱;从2018年至案发,通过对公账户及微信共给姚XX转过7-8次钱,这些钱是给姚XX付的买树钱和运费;2018年入冬以来至2019

  年1月期间,刘XX向姚XX买过6车左右的树,没有见过姚XX的釆伐证;在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所收购的木材’未要求出示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没有让司机查 看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一

  5, 司法鉴定意见书

  此证据证明:经鉴定,被告人姚XX、王XX所砍伐的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永丰XX村南树种全部为杨树,共计196棵,立木蓄积共计70.4108立方米;被告人砍伐包头市九原区XX、三村、五村和前进三村被伐林木树种为杨树,共计548棵,立木蓄积面积209. 1613立方米。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 现场指认笔录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姚XX、王XX对实施釆伐的地点进行指认的详细经过;耶XX对收购民胜村树木的具体地点进行辨认;由张X对拉运树木的具体地点进行辨认;确认刘XX收购包头市九原区XX树木的具体地点进行辨认;由张XX对拉树的具体地点进行辨认。

  (2) 扣押笔录

  此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刘XX收购的被告人姚XX、王XX滥伐的林木进行扣押的详细经过。

  (3) 现场勘验笔录

  此证据证明:包头市九原区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包头市XX默特右旗刘家营子村刘XX非法收购木材存放地点现场进行勘验,清点堆放的非法收购树木共计1235 段。

  扣押木材笔录:证明共扣押非法收购的木材1235段,经过磅树木段净重73. 9吨。

  扣押清单:扣押杨树1235段。

  此证据证明:对刘XX收购的被告人姚XX、王XX滥伐的林木的现场进行勘验的详细经过。

  (4)辨认笔录

  此证据证明:王XX辨认到包头市九原区XX买树的人是王XX;史XX辨认到包头市九原区XX买树的人是姚XX。

  (5)提取笔录

  提取刘XXOPPO手机中与姚XX(微信名为万事如意)的交易记录及与(微信名为胜利)的聊天记录照片

  此证据证明:刘XX手机微信于2018年12月5日至2019 年2月21日向姚XX共转账12笔,金额为70720元。

  提取张Xvivo (微信号:Z113XXXX7612)手机内与张X(微信号:zhangjinghao)的对话记录

  此证据证明:证明包头市九原区XX、前进XX被伐树木收购及采伐人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王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联系、雇佣多人,在明知没有办理过釆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树木,经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267.8481立方米,属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XX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进行收购,经鉴定非法收购的原木材积为128. 4847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XX、王XX、刘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故姚XX、刘秋(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釆纳。姚XX和王XX系共同犯罪,且姚XX退还了1000元非法收入,另被告人姚XX系有前科,应从重处罚。本案是否获利以及获利数额的大小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情节,故姚XX的辩护人关于缺乏非法获利数额的证据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釆纳。刘XX的辩护人辩称刘XX收购60吨原木,折合48立方米的计算方法不精确,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釆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主规定广判决如下:

  产「被告人姚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2022 年5月17日止。)

  二、被告人王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19年5月14日起至2022 年5月13日止。)

  三、被告人刘XX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io。。。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姚XX的违法所得1000元、已经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二台、斧子二把、绳索一条,依法予以没收;涉案的杨X1235段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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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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