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XX,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俊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定代表人李XX,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事务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马XX,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事务处副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XX,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董XX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XX于2014年4月1日以其经过慎重考虑、将另案主张权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XX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董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宗红
审 判 员 张向军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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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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