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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同纠纷,代理上诉方,成功使案件发回重审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XX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辰纬路**。

  法定代表人:杜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穆XX,男,1968年1月9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朴XX,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勤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上诉人穆XX因与被上诉人朴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8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82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1元,上诉人穆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1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闫 萍

  审判员 李玉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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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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