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XX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辰纬路**。
法定代表人:杜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穆XX,男,1968年1月9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朴XX,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勤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上诉人穆XX因与被上诉人朴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8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82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1元,上诉人穆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1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闫 萍
审判员 李玉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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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