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11589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岐山南XX114(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5810571U。
法定代表人∶高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是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杰,是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XX,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城北居委会北XX之五,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XX公司与被告邓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现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元(按减半收取计),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晓磊
2020年九月二十五
书 记 员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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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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