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天津双*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田XX,女,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区。
被告:韩XX,女,193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之子,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区。
原告李XX与被告田XX、韩XX所有**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被告田XX,被告韩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李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沽鸿运里2-1-102号房*归*XX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由:李XX是田XX与李XX的婚生女,韩XX是李XX之母。田XX和*XX婚姻关*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塘沽鸿运里2-1-102号房*,2015年11月26日田XX与李XX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归*XX所有,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李XX未将房*所有**户到李XX名下,2019年12月22日李XX去世。李XX为维护自身合法**,故提起诉讼。
田XX对李XX所述事实理由无异议,同意李XX的诉讼请求。
韩XX辩称,田XX与李XX的离婚协议上下文*体不一致,未经*公*,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韩XX现无收入,需要子女赡养,案涉房*应*于*XX遗产,韩XX应*享有*承权,故不同意李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李XX是田XX与李XX的婚生女,韩XX是李XX之母。田XX和*XX婚姻关*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塘沽鸿运里2-1-102号房*,该房*登记的所有**为李XX。2015年11月26日田XX与李XX因感情不和*议离婚,在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同财产位于*沽鸿运里2-1-102号房*归*XX所有,该协议书加盖*津市滨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协议备案章。离婚后,李XX未将房*所有**户到李XX名下,2019年12月22日李XX因病去世。
以上事实有*XX提供的房*产权*、离婚协议书、户口信息、死亡证明*当事人陈*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田XX与李XX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时,双**愿将共有**赠与李XX,该协议是双**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且已在婚姻登记机关*案;该赠与行为与田XX和*XX解*婚姻关*是密不可分,具有*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应*双**有*束*。田XX对离婚协议内容*异议,同意案涉房*归*XX所有。因李XX生前对其财产进行了处分,现韩XX否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主张*房*享有*承权*抗辩理由不能**。综上,对李XX要求确认案涉房*归*所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津市滨海*区XX2-1-102号房*归*告李XX所有。
案件审理费46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窦**
二〇二〇年*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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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