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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免予刑事处罚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2020 )鲁0102 刑初307 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学文化, 系山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 下区青年东路5号20号楼2单XX,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1号1号楼1单X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刚,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XX,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 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 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出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 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张刚、徐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合议庭同意公诉机关的建议,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0 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姚XX驾驶鲁AXXX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和平XX由东向西行驶至燕子山小区西XX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郑XX、王XX相撞,造成郑XX经抢救无效死亡、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姚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XX主动拨打120救助被害人,未离开事故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姚XX与被害人郑XX的近亲属、被害人王XX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和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和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偶犯, 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 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9年9月10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姚XX驾驶鲁AXXX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和平XX由东向西行驶至燕子山小区西XX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郑XX、王XX相撞,造成郑XX经抢救无效死亡、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姚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XX主动拨打120救助被害人,未离开事故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姚XX与被害人郑XX的近亲属、被害人王XX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 被告人姚XX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姚XX具有有效驾驶资格,及驾驶车辆的登记情况。

  2. 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姚XX驾驶车辆的情况。

  3. (济)公(交)鉴(尸)字[2019] 345号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郑XX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受伤而死亡。

  4. 死亡医学证明及殡葬证证明:被害人郑XX死亡的情况。

  5. 被害人陈述及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患者证明证明:被害人王XX发生交通事故及受伤住院的情况。

  6.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鲁AXXX波罗牌小型轿车制动装置齐全、有效;照明信号装置齐全,各照明信号灯均能点亮;转向装置齐全、转向性能良好;桔黄色阿米尼电驱动二轮车、粉色阿米尼牌电驱动二轮车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7.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姚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XX、郑XX无事故责任。

  8. 公安机关岀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姚XX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9. 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姚XX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10. 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姚XX的身份情况,无前科。

  11. 被告人姚XX的供述证明:与上述证据证明事实一致。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的意见,被告人姚XX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 可免除刑事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姚XX系自首、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并 自愿认罪认罚,可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 采纳。根据姚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 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 孟令昌

  人民陪审员 孙易琴

  人民陪审员 马呈云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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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8 16:00:00

审理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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