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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郭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唐德平,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

原告郭XX与被告郭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郭XX自愿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对被告郭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郭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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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璧山县人民法院

标      的:357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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