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唐德平,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
原告郭XX与被告郭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郭XX自愿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对被告郭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郭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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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璧山县人民法院
标 的:357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