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
程一一(化名)诉XX公司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一案
(2019)内0429民初262号
案情简介:
2015年,被告XX公司将街巷硬化水泥道路工程承包给原告程一一,双方是口头约定,没有合同。2019年工程早己交工竣工验收,且已过了质保期,被告XX公司在多次催要的情况下仍不支付工程尾款及工程质保金。原告在找被告XX公司时,被告XX公司推说领导换了,不清楚这个事儿。
办案经过:
因为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口头约定,被告XX公司现任领导推说不清楚这个事情,只能走诉讼程序了。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纸质合同,那么要先确认涉案的工程标段的实际施工方是原告,并确认涉案工程的总价。该工程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没有确认已经支付款项是总价款的百分比。在与原告交谈中得知,原告承包的该工程款标段的营业发票税金和成本发票由原告负责,于是去找这两笔钱的转款记录,并根据税率计算出了总工程款。
案件结果: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XX公司给付原告程继权监理工程款、质保金4万多元。
审判员 于爱国
书记员 于晓泽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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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