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民间借贷

恋爱期间的多次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XX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2民初7046号

原告:陈XX,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吴X,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兰,北京市XX律师。

  原告陈XX诉被告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吴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31387.5元,共计106387.5元(利息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7日止共计1395天,按每万元每日利息3元计算,利息为31387.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7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75000元,原告出于帮忙将75000元借给被告,被告承诺尽快归还。2018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以没钱为理由拒绝归还。2019年4月21日至4月24日、5月7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不承认欠债为理由拒绝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归还欠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各类欠款60000元+10050元+4950元+6888元+75000元=156888元,并支付75000元借款的利息33525元(按银行小额借贷最低日利率0.03%计,暂计算自2015年7月7日其至2019年8月7日止共计4年1个月1490天),以及15000元(即60000元-45000元)借款的利息11767.5元(按银行小额借贷最低日利率0.03%计,暂计算自2012年6月10日其至2019年8月10日止共计7年2个月),扣除被告宣称的相关费用54817.69元(45000元+8817.69元),被告合计应向原告偿还156888元+33525元+11767.5元-54817.69元=147363.8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并补充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与被告2009年年初认识,后发展成情侣关系,于2015年9月底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与被告在一起期间从未计较各类日常生活开销,但原告与被告的大额资金往来,原告认为是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包括:1.被告称2014年为原告支付45000元购车款,实际是归还原告于2012年借给被告用于买房装修和购买家具家电的一笔60000元的借款,这笔借款其分两次交付,其中2012年1月30日原告取现金40000元交给被告,2012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账号转账20000元。因此此笔欠款,被告还剩15000元未归还,现提供银行流水,且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已默认此笔金额。2.被告于2012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合计67个月,手机号码186××××0080的联通账号话费一直由原告代付,原告累计为被告代付话费为10050元。3.被告先前预购了一台放在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客厅的格力挂式空调,被告当时因加班,故委托原告2012年5月6日前往交款,合计4950元。被告一直未曾还款。4.被告宣称其广州市白云区家中XX双开门冰箱是自购,事实是由被告在XX下单订购,付款则由原告代付,合计6888元。5.2015年7月,因被告在泰国代孕,前后共用去70余万元,期间因资金紧张,向被告借用75000元。被告一直未曾还款。原告认为,情侣之间1000元及以内相对小额的金钱往来的确属于赠与,但1000元及以上的大笔经济往来绝对不属于赠与,而是借贷,只是由于双方当时互为情侣,碍于关系难以拟定欠条,才导致今日纠纷。故提起诉讼,请法院审理。

  被告吴X答辩称:本案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的借款147363.81元不属实。原告给被告转账的金额是属于赠与关系而非借款,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并未对原告转账的金额形成借款合意,事实上是赠与关系。因为原告与被告并非是普通的朋友关系,且原告自2011年开始一直居住在被告家中,一直到2015年年底双方和平分手后才搬离。在当时原告给被告转账的时候包括转账的75000元,是属于双方的感情非常好的前提下,原告考虑到被告当时经济紧张,主动提出给被告作为75000元作为家用,以及当时被告为了代孕生小孩,原告当时也非常支持,综合考虑后被告才非常感动地接受了原告的赠与。双方分手前的所有经济往来都没有明确是借钱,而是共同生活中的开销,是赠与,原告自己在诉状中明确双方一起生活期间从未计较各类日常生活开销,此处可见双方经济往来是存在混同的。从原告与被告2016年12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看出,原告因为刘X怀孕,手头上一点钱都没有,还想找被告借钱。从分手后到2016年12月原告向被告借钱,双方也从未就之前的转账是属于借钱一事进行明确。若此前的转账是借钱,原告就应该叫被告还钱而不是找被告借钱,可以看出双方并未对支出收入是借款有过合意。双方从2009年开始同居共6年,2011年前是住在原告家,2011年至2015年住在被告家。双方期间购买各种高档消费品及互为对方支出的费用,在分手后不应背信弃义要求互相返还。在原告经济紧张时,被告就毫不犹豫给原告转账。在2014年12月5日被告转账1000元给原告用于生活。2014年12月因原告钱不够,被告也给原告支付45000元购车费用。在原告住被告家长达4年多期间,被告也从未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原告给被告转账的75000元也是综合考虑与被告的情侣关系以及被告对他的付出所给予的回报。当时也是基于双方想有一个孩子的共同期许所支出的费用,双方都支持此行为才产生该费用,不属于借贷关系。分手后双方仍保持联系,被告一直习惯性关心原告,嘘寒问暖赠送高档吸尘器、给原告父亲购买水果和茅台酒等;在分手后三年多的2018年11月25日原告突然发来微信问先前拿给被告用的看看能不能还给原告,当时被告已经明确回复“没有”,这个“没有”包含的意思是被告没有钱,且是被告没有欠原告的钱的意思。被告从未确认双方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对其主张的75000元及其他费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凭2018年11月25日微信回复的内容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院在审理原告提供证据的基础上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初至2015年9月期间是同性情侣关系,之后双方分手。上述期间,原、被告有银行交易明细的经济往来情况如下:2012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2015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75000元。

  原告主张上述75000元转账系借给原告的借款,被告予以否认,主张系双方在感情基础较好的情况下原告赠与被告,用途为被告用于代孕小孩,且找人代孕小孩在最初系双方共同的需求及经过了双方共同商量。

  原告主张2012年因被告买房装修及购买家具向被告借款60000元,其中40000元是于2012年1月30日从银行支取现金向被告支付,被告称从未收到该笔40000元,另认可其收到另外2012年6月10日转账的20000元款项,但主张系购置家具家电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支出的费用。

  原告主张为被告支付电话费10050元及为被告购买空调花费4950元、购买冰箱花费6888元,被告主张双方的电话号码是情侣号码,被告也有支付电话费,否认原告为其购买空调,称原告购买冰箱是为与被告住处的小冰箱进行互换用于二人共同生活。

  被告主张因原告买车于2014年12月30日代原告支付购车款27000元及向原告支付现金18000元用于买车,原告予以认可,但主张该笔45000元系被告归还因买房欠原告的款项。

  被告主张双方上述交往期间为原告购买个人生活用品,被告向原告转账1000元用于生活开销及花费8817.69元为原告购买手表等,原告予以认可。

  案涉款项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中国XX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代付凭证、中国XX银行转账记录、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除了证明已向被告交付出借款项外,还应证明已就案涉款项与被告达成借贷的合意。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6万元用于购房及支付代孕费用7.5万元等,原告仅能证明其实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支付了20000元及7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承认借款所提供的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并非被告直接认可向原告借款,且聊天记录中亦无被告向原告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内容,故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就上述转账款项达成了借贷的一致意思表示。原告也未能提供书证或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贷的合意,且双方也未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债权凭证,也未就借款期限、利息进行约定,这也有违民间借贷一般的出借习惯。本案中,原被告系同性情侣关系,讼争的资金往来均是发生在二人维系情侣关系期间,原告在诉状中承认二人各类小额日常生活开销并未严格区分计较,从二人的经济来往情况看,原告除主张借款给被告6万元用于购房及7.5万元用于支付代孕费用,原告在诉状中也陈述为被告支付电话费、购买冰箱和空调等,原告也自认被告曾为其买车支付45000元款项,且认可被告陈述为其购买八千多元的高档手表和支付其1000元等用做生活开销,可见双方在维持情侣关系期间存在资金往来密切、钱财混用的情形。由于情侣关系的特殊人身属性,双方是以满足相互的情感需求而确立的身份关系,这种需求是建立在相互自愿基础上的,包括生活上的相互照顾,精神上的互相慰藉和心理上的互相依赖等,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身关系的交融和财产关系的往来,双方为感情的付出是不可计算的也是无法计算的,由于双方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及存在钱财混同的情形,如若发生借贷,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其转账给被告的20000元及75000元系原告向其借款,但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并未就借贷关系事实完成举证证明责任。至于原告主张其为被告购买冰箱、空调及支付电话费亦为被告向其借款,但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明确表示向其借款用于支付上述费用,故亦未就借款关系完成举证证明责任。被告主张其现金支付给被告的40000元因被告否认收到该笔款项,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案案涉款项发生期间,双方之间的关系较为特殊,在生活上的资金往来密切并具有特殊性,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关于案涉款项明确说明为借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阮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XX

  书记员邓XX


其他 民间借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