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其他合同

不当XX纠纷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临沂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15)临经*民初字第91号

  原告中XX,住所地临沂经*技术开XX。

  诉讼代表人张XX,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惠,山*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玲,山*XX律师。

  被告顾XX,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

  原告中XX与被告顾XX不当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惠、朱*玲、被告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中XX诉称,被告顾XX为与原告签约的实付通POS收单*务特约商*。2014年9月17日由于*告POS清分系统出现临时*障,导致实付通**出现批量重复入账的情况,当日误入本案被告账户113700元,后**次沟通,被告拒不返还重复入账资金,后*告根据协议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同年12月24日分两次扣划被告账户资金8.54元、18459.77元,目前被告仍然拖欠原告重复入账资金95195.69元。原告认为被告获得的重复入账的资金*经*成*当XX,请求判令被告顾XX返还原告不当XX人民币95195.69元*且赔偿原告利*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顾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后*我又归*了部分重复入账款,至今仅仅欠原告重复入账款81210.94元,因我现在经*困难,请求对该款分期分别*以偿还。

  经*理查*,被告顾XX为与原告中XX签约的实付通POS收单*务特约商*。2014年9月17日由于*告POS清分系统出现临时*障,导致实付通**出现批量重复入账的情况,当日误入本案被告账户113700元,后*告中XX于2014年9月30日、同年12月24日分两次扣划被告账户资金8.54元、18459.77元。之后*告顾XX又归*部分重复入账款,经*、被告结算,被告顾XX至2015年4月22日仍然拖欠原告81210.94元。该款经*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困难拖付,原告以被告获得的重复入账的资金*经*成*当XX为由,请求判令被告顾XX返还原告不当XX人民币81210.94元*且赔偿原告利*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原告提供的中XX与被告顾XX实付通POS收单*务协议书、收单*务协议签约表、补充*议及原告的商*信息审核材料、被告顾XX交易**清单、原、被告对账单;当事人陈*及法*调查。以上证据均经*审举证、质证,符*证据的客观性、关*性、合法*的法*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法*据,取得不当利*,造成*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还受损失的人”。《关**华*民共和**法**若干*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不当XX,应*包*原物和*物所生的孳息”。本案被告顾XX因原告中XXPOS清分系统出现临时*障,导致其账户内出现重复入账的情况,至今拖欠原告中XX公**复入账资金81210.94元,对上述事实原告中XX公**供的证据已经*成*整证据链条,且被告顾XX亦予以认可,据此,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告顾XX取得的重复入账款81210.94元*于*当XX,原告中XX公**求被告返还该款不当XX及其利*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本院予以支*。综上,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九十二条、《关**华*民共和**法**若干*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XX于*决书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中XX重复入账资金81210.94元*承担利*损失(自2015年1月12日起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负有***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2180元,由被告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  岳XX

  审判员  孙 棣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一五年*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XX


其他其他合同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3 16:00:00

审理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