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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X、陈X某物权保护纠纷2017民初2886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XX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X、陈X某物权保护纠纷2017民初2886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粤0113民初2886号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法定代表人:徐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鑫,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陈X,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与被告陈XX、陈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包括其他同住人员搬离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广州XX8幢102房;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屋的占用费(以市场租金5000元/月为标准,从2016年12月9日起,计算至两被告搬离上述房屋之日);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的电费227.53元、物业管理费及水费2016.51元、燃气费2061.55元,合计4305.59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9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2015)穗越法执字第5636、56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广州XX8幢102房以物抵债给原告,上述裁定己于2016年12月9日生效。2017年2月7日,原告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原告自2016年12月9日起即成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两被告寄送限期搬离通知书,要求两被告限期搬离房屋,但是至今日,两被告在其名下仍有两套房产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家属非法占用房屋,拒不搬离,且在原告收房过程百般阻挠,非法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为两被告垫付了涉案房屋2017-01-03至2017-03-03的电费227.53元,于2017年4月2日分别到雅居乐客户服务中心和广州市XX公司,办理了物业水费过户及过户用气申请手续,代为缴纳了物业费、水费2016.51元及煤气费2061.55元。越秀法院裁定将涉案房屋以物抵债给原告后,原告即享有涉案房的所有权,两被告己无权再占用涉案房屋。两被告非法占用涉案房屋,且不支付任何房屋占用费的行为己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侵害,故原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X、陈X(包括其亲属及其他居住人)于2017年11月8日无条件腾空搬离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398号广州XX102房;

  二、被告陈XX、陈X已经向原告广州市XX公司支付了2017年4月2日前欠缴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燃气费合计4309.59元;被告陈XX、陈X承担从2017年4月3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燃气费,在搬离当日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XX公司;

  三、被告陈XX、陈X已经向原告广州市XX公司支付了从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的房屋占用费55000元;如被告陈XX、陈X未按上述第一项内容履行的,被告陈XX、陈X应按5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广州市XX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11734元,由原告广州市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 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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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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