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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窦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兴市人民法院

张XX与窦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7114号之一

  原告:张XX,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张献,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XX,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第三人:张XX,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第三人:张X,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张XX与被告窦XX、第三人张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诉。

  本案诉讼费215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5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钱叶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柳XX

  书 记 员 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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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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