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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XXX石材厂与云南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民初1485号

  原告:陆良县XX厂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大莫古镇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樊叶,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XX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XX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陆良县XX厂诉被告云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陆良县XX厂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良县XX厂撤回对被告云南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152.5元由原告陆良县XX厂承担。

  审判员  胡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费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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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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