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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194号 原告李XX与被告寇XX、刘X、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李万海、张莹(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XX,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钟祥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蔡XX(特别授权),湖北XX律师。

被告刘X,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职业不详。

被告刘X,男,1970年3月25日,汉族,荆门市人,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寇XX、刘X、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32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邹艳丽

人民陪审员  付华军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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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标      的:5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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