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沈**于**XX民事判决书
(2018)辽0114民初8928号
原告:沈*XX合物流有*公*,住所地沈**于**。
法*代表人:董XX,系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王XX,XX辽宁**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包XX仲,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榆树市。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王X,系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系辽宁XX律师。
原告沈*XX合物流有*公**被告包XX仲、被告中国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王XX,被告保险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XX仲**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858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依法**、续存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责任**,被告包XX仲*有*事行为能*的自然人。2016年12月5日10时50分,被告包XX仲*驶车*为京NXXX的起亚轿车*原告工作人员屈X驾驶的辽AXXX金*货车*四环发生相*。该事故经***公**交通*察支*于**队认定,被告包XX仲*事故的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意将原告受损车*送至维修厂进行维修,共维修79天,维修费*计11700元,被告已经*接向*修厂支*。原告车*为货物运输车*,系营运车*,维修期间原告另行临时*佣其他车*进行货物运输,维修期间共花**费18585元,该损失被告一直未能**。现诉至法*,请求法*依法**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包XX仲*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保险公**称,事故车*京NXXX在被告公**保交强*、商*三者险50万*,含不计*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公**原告车*损失已经*偿完毕,对原告所主张*停运损失被告公**予赔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原告为证明*生事故及产生相**失事实,向**提供了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5日10时50分,在沈**于**四环马*XX,包XX仲*驶京NXXX与屈X驾驶辽AXXX号车*发生事故,屈X受伤,该起事故经***公**交通*察支*于**队认定,包XX仲*事故全*责任。
又查*,XXX出具说明:蓝*金*车*为辽AXXX,在本修理厂修钣金,传动轴,地盘,车*,保险公**款,送车*期为2016年12月5日,取车*期为2017年2月22日。
又查*,辽AXXX号登记所有*为原告XX公*,吨位为6.16,车*尺寸为长6990毫米、宽2300毫米、高3320毫米,经*范*为普通*运。肇事车*京NXXX在被告保险公**保交强*及商*险50万*,含不计*赔,被告保险公**在交强*及商*险范*内已支*辽AXXX车*修车*11700元。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有**定,当事人有*辩及对对方*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本案被告包XX仲**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证的权*。
法*的合法*产权**到法*保护。根据《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通*故造成*法**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性活动的车*,因无法**相***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赔偿的,人民法*应*支*。同时,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本案中,因原告所有*诉车*系从*货物运输经*活动,故其主张*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同时,因原告对其停运损失未提供充*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2017年*辽宁*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标准中交通*输行业标准计*停运损失,确定停运损失为14551.8元(67233元÷365天×79天)。
关**告保险公**出不应*担赔偿责任*反驳意见。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遵循公**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务,并采取合理的方*提请对方*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被告保险公**提出停运损失不应*偿,但其未举证证明*商*险不理赔营运损失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其提出不予理赔的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主张*告保险公**保险范*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五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险范*内给付原告停运损失14551.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52.6元,由被告包XX仲*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沈**中级人民法*。并于*诉期限届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丽
人民陪审员 郭*颖
人民陪审员 郝*欣
二〇一八年*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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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1 16:00:00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