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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X与李X离婚纠纷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戚X与李X离婚纠纷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916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戚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小龙,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女,汉族。

  审理经过原告戚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戚X撤回对被告李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戚X承担。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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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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