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法院
金X故意伤害一案
浙江*永嘉县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4刑初451号
公*机关*江*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X,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于*江*永嘉县,汉族,文*,务农,住永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XX、朱**,北京德恒(温*)律师*务所律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刑诉(2019)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于*日立案,并依法*成*议庭,召开庭前会议一次,于*年6月5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出庭支*公*,被害人邓*,被告人金XX及其辩护人陈XX、朱***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被告人金XX与被害人邓*系妯娌关*。2019年4月2日,双**永嘉县因房*建材使用问题发生口角后*生冲突,金XX使用砖块将邓*的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邓*致伤左*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左*叶*挫裂伤,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左*额顶颞部头皮*血肿,于**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行“左*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清创术”治疗,损伤程*为重伤二级。
案发当晚,被告人金XX主动向*嘉县公**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金XX与被害人邓*达成*议,赔偿邓*医疗费*经*损失人民币134000元,邓*对金X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害人邓*的陈*,证人周X1、周X2的证言,归*经*、检查*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法*学人体损伤程*鉴定意见、住院病历、手术记录、赔偿协议书、谅解*、收据、求情书、残疾证以及被告人金XX的身份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意伤害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予以支*。鉴于*告人金XX犯罪以后*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已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有*错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有*定起因,但不能*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相**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谷*青
人民陪审员 李**
人民陪审员 陈*微
二〇一九年*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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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4 16:00:00
审理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