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田X与刘XX等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平**人民法*
(2016)京0117民初6196号
2016年10月24日
案由
机动车*通*故责任*纷
审理程*
一审
审判人员
胡XX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X,男,1966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张X,广*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
被告北京XX公*,住所北京市东*区XX。
法*代表人张XX,董*长。
委托代理人单XX,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中国XX,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霄云XX。
负责人李X,总经*。
委托代理人王XX,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
案件概述
原告田X与被告刘XX、北京XX公*(以下简*北京XX公*)、中国XX(以下简*XXX)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田X、刘*、张X、刘XX、单XX、张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0日5时30分,在北京市平**XX西侧,被告刘XX驾驶京QXXX小汽车*我骑电动二轮车*生交通*故,导致乘车*赵X和*身体受伤。刘XX负事故全*责任,北京XX公**刘XX驾驶车*的所有*,故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45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15200元、伤残赔偿金113046.40元(含被扶**生活费732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704.90元、交通*2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163516.21元。
被告刘XX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和*任*定没有*议,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被告北京XX公**称:刘XX是我公**送报司*,事发时*在履行职务,我公**事故事实和*任*定没有*议,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提交的诊断书和*疗费*据的时*不对应,我公**时*不一致的医疗费*分不同意赔偿。另外,事发后*公**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及拖车****更新费*,请求在本案中一并解*。
被告XXX辩称:刘XX驾驶的事故车*在我公**保了交强*和**三者险,商*三者险的保险金*为50万*,我公**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通**额过高,我公**同意按照原告主张*数额理赔。被扶**生活费**按照3个扶**计*。衣物损失没有*据,我公**同意赔偿。
一审法*查*
经*理查*:2015年12月20日5时30分,在北京市平**XX西侧,原告田X驾驶电动二轮车**赵X与刘XX驾驶的京QXXX小客车*生交通*故,造成*X和*告身体受伤,两车*坏。原告的主要伤情为:脑震荡、右眶周、口周、面部多发挫裂伤、双*皮*挫裂伤、左*肩袖损伤、左*冈上肌腱撕裂、左*SLAP损伤、冻结肩、右足软组织损伤等。为此,原告住院治疗37天,经*定,符*伤残等级十级。此次事故经***通**部门处理,认定刘XX负事故全*责任。刘XX系北京XX公**员工,事发时*在履行职务,其驾驶的车*在XXX投保了交强*和**三者险(保险金*50万*,有*计*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后,北京XX公**原告治疗伤病垫付医疗费54418.41元(含自费*10525.18元)、护理费1050元、住院伙食费879.30元、电动车*新费*2800元、拖车*300元。
另查,原告之妻赵X与原告结婚时*有*女王×(2001年3月7日出生),现王×随原告和*X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事人陈*、事故认定书、医疗费*据、住院病案、诊断书、鉴定意见书、误工证明、离婚协议、离婚证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认为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故造成*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交强*责任*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三者险的保险公**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有*错的一方*责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XX驾驶机动车*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生交通*故,公**通**部门认定刘XX负事故全*责任,双**该责任*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刘XX所驾车*在被告XXX投保了交强*和**三者险,对于*告所受损失,应*XXX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或超过保险范*的部分,由作为用人单*的北京XX公**责承担。原告主张*各项*失中,医疗费、鉴定费****据佐证,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额并不过高,以上费*均属于*理损失,本院予以支*。营养*、护理费、误工费、被扶**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财产损失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原告伤情按照营养*1200元、护理费5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支*,根据原告伤情及工作收入情况*照误工费9100元*以支*,根据原告伤情、被扶**年*及实际扶**数量按照被扶**生活费4885.60元*以支*,根据原告住院就医情况*照交通*1000元*以支*,根据原告陈*酌情按照400元*定财产损失数额。事发后,被告北京XX公**原告治疗伤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并为原告支*了拖车***动车*新费*,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综上,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田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拖车*、财产损失共计*九万*千三百一十一元*角四分(其中被告北京XX公**先行垫付五万*千九百二十二元*角三分,原告田X在收到保险公**赔款后*即将垫付的费*返还给北京XX公*);
二、被告北京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田X鉴定费*千七百零四元*角;
三、驳回原告田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千七百八十六元,由被告北京XX公**担(本判决生效后*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XX
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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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3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