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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后,概不搬走,继续占有房屋,法院判决限期搬离并赔偿逾期搬离的租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XX诉被告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14民初11506号

  原告:孟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系辽宁XX律师。

  被告:程XX。

  原告孟XX诉被告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被告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将位于********房屋归还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腾房损失,暂计为3890元(从2019年3月8日起,按照每月1666元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3、被告承担逾期腾房期间发生的水、电、物业费,暂计为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XX1门网点(简称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亲属孟X与被告于2018年9月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该房屋半年租金为10000元。然而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将该房屋归还于原告,并于2019年3月27日,联系原告声称其摆放于案涉房屋的酒柜被楼上业主家渗水冲泡,因此拒绝归还房屋,也拒绝交付继续缴纳租金,导致原告无法收回案涉房屋。原告认为被告财产损失系第三方造成,与原告无关,被告违反约定,侵犯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因此请求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程XX辩称,我租原告的房屋,在房屋内放置酒柜和设备等物品,在租赁期间,发生漏水事件,因为用作库房,具体发水时间不清楚。原告房屋室内下水管道漏水,是因原告维修不当,维修不善造成,漏水之后我就通知原告,我的酒柜和设备有损失,要求原告赔偿或者把事情说清,但原告并不与被告接触谈话,这期间原告找过我,但一直没有维修,造成我一直没有腾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7日,案外人孟X与程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XX1门房屋(建筑面积82.58平方米)租赁给程XX使用,用途为仓库,租赁期间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3月7日,半年租金为10000元。

  涉案房屋所有人为孟XX,原告孟XX与孟X系兄妹关系,经孟XX同意,孟X将涉案房屋租赁给程XX。

  被告程XX签订租赁合同后向原告交纳了半年租金10000元。

  另查明,被告程XX租用原告房屋作库房使用,被告认为因租赁房屋漏水,导致存放物品受损,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故租赁期限已过,被告未将房屋腾出。

  本院认为,孟X在房主孟XX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程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租赁期限已过,被告程XX应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孟XX。被告认为房屋漏水导致物品受损,其主张系侵权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案由,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亦未向法院主张权利,故程XX以房屋漏水物品受损为由拒不腾退、返还房屋,无法律依据,不能对抗将涉案房屋返还原告的义务,本院无法支持。被告超过租赁期限仍占用原告房屋,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标准应参照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即合每月1666元,每天55.5元,直至被告程XX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孟XX之日止。

  有关原告主张的逾期腾房期间的水、电、物业费问题。被告租赁房屋仅作库房使用,现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期间产生了水、电等相应费用,应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未能将上述费用阐述清楚,无证据支撑,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XX楼1门网点腾空并返还原告孟XX;

  二、被告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孟XX2019年3月8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每日55.5元计算);

  三、驳回原告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程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彦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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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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