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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xxx毛衫制衣有限公司、朱xx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平XX公司、朱XX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粤民申2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开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沿江西XX403房。

  法定代表人:关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XX,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东风南XX。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XX,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再审申请人开平XX公司(以下简称津茂XX)、因与被申请人朱XX、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冯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8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津茂XX申请再审称:(一)津茂XX主张的定金损失人民币22,042.50元以及采购布料、物料等原材料成本损失人民币35,529元以及版费损失2555元,属于朱XX、XXX、冯XX违约给津茂XX造成的直接损失,朱XX、XXX、冯XX应当依法赔偿。1.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津茂XX在签订《购货合同》后,已依约将相关原材料送达朱XX、XXX、冯XX。后朱XX、XXX、冯XX违约将原材料退回,导致津茂XX与XX公司(以下简称新德XX)的合同被终止,又因该原材料均印有注册商标,津茂XX不能再利用或再销售该原材料,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退回原材料的运费应当由朱XX、XXX、冯XX赔偿和承担。2.由于朱XX、XXX、冯XX未按照与津茂XX之间的合同约定及时生产,导致津茂XX与XXX,LTD(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终止。尽管津茂XX与XX公司之间没有约定定金条款,然而津茂XX为维护自身诚信,向XX公司赔付了双倍定金。该定金损失与朱XX、XXX、冯XX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关系。3.津茂XX与朱XX、XXX、冯XX双方曾约定,朱XX、XXX、冯XX签下津茂XX的订单,津茂XX依约提供原材料并支付版费给朱XX、XXX、冯XX,由朱XX、XXX、冯XX打版。朱XX、XXX、冯XX已构成违约,版费应当予以返还。(二)津茂XX主张的合同利润损失人民币20314.37元以及出口退税款损失人民币6221.28元,属于朱XX、XXX、冯XX违约给津茂XX造的可得利益损失,朱XX、XXX、冯XX应当依法赔偿。1.假设津茂XX与XX公司的合同、津茂XX与朱XX、XXX、冯XX的合同均能得到履行,津茂XX可得利益为20314.37元。朱XX、XXX、冯XX因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津茂XX与XX公司合同解除,津茂XX无法获得合同转售利益,朱XX、XXX、冯XX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由于津茂XX与XX公司之间的合同为进出口贸易合同,假设该合同能得到履行,涉案货物可获得16%的出口退税款(6221.28元),此款项亦为津茂XX之可得利益。上述可得利益因朱XX、XXX、冯XX的违约行为无法得到实现,应当由朱XX、XXX、冯XX予以赔偿。3.津茂XX与朱XX、XXX、冯XX签订的《购买合同》中,明确告知了需要朱XX、XXX、冯XX加工的两批货物与XX公司的货物相对应,以及加工的货物需要出口这两个事实。因此朱XX、XXX、冯XX应当预见到上述合同利润及出口退税款是津茂XX的可得利益。综上,原审判决对上述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没有认定,但没有说明理由,仅以津茂XX主张的损失金额超过合同标的为由予以驳回,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裁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根据津茂XX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朱XX、XXX、冯XX是否应连带赔偿津茂XX定金损失、合同利润损失、出口退税损失、原材料成本损失及版费损失。

  津茂XX与广州市XX厂(以下简称XX厂)之间成立合同关系,XX厂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应向津茂XX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津茂XX与XX厂之间合同的标的额为港币21,060元,双方之间合同未约定XX厂未按期交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津茂XX亦未明确告知其转售与XX厂之间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格及利润。津茂XX所主张的定金损失、采购原材料成本损失、合同利润损失、出口退税损失及版费损失共计人民币86,662.15元远远高于津茂XX与XX厂之间上述合同的标的额。因此,津茂XX所主张的定金损失、采购原材料成本损失、合同利润损失、出口退税损失及版费损失已超出了XX厂所能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在合同标的额基础上酌定XX厂应向津茂XX赔偿违约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无不当。因XX厂为个体工商户,并已注销,故XX厂的相关责任应由朱XX承担。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XX厂与XXX为关联企业,XXX应与朱XX共同向津茂XX赔偿违约损失人民币6000元。而冯XX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亦未向津茂XX承诺承担朱XX的债务,故其无需承担上述违约损失责任。

  综上,津茂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平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饶 清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李民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X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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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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