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某置业有*公**长江*装饰工程**公*、徐*某汽车*管*有*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徐*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民终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公*,住所地江**徐*市泉山*经*开发区徐*XX。
法*代表人:李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江**点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双,江**点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住所地江**徐*市淮海*XX。
法*代表人:周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该公**工。
原审被告:徐*开利XX汽车*管*有*公*,住所地江**徐*市泉山**开XX。
法*代表人:陈XX,经*。
原审第三人:黄XX,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上诉人徐*XX公*(以下简*XX公*)因与被上诉人XX公*(简*XX公*)、原审被告:徐*开利XX汽车*管*有*公*(简*开XX公*)、原审第三人黄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徐*市泉山*人民法*(2018)苏0311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司*双,被上诉人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杨X,原审第三人黄XX分别*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诉请求:1、撤销原判、查**实依法*决驳回XX公**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XX公**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认定涉案合同依法**并生效错误。首先,黄XX作为XX公**东,其曾**公**经*,但并不能*明*个人签字即可代表公*。其次,涉案合同履行期间,黄XX早已不再兼任XX公**经*,黄XX经*自己开立的星空*车*。所谓网上截图证明*XX为两个项*的管*人也错误。最后,黄XX一审并未到庭,XX公**其签字的真实性持有*议,一审法*未对其真实性予以审查。2、涉案工程**竣工交付,XX公**从*占有*用,XX公**提供任**竣工验收合格相**证明*料。一审法*所谓竣工并交付使用的认定,无任**据。3、一审判决XX公***XX公**程*XXX.09元*利*错误。XXX.09元*额的具体组成*计*,一审法*未予以审查。按照XX公**表述,工程*款涉及质保金,至一审判决之日,质保期尚*届满,一审判决XXX.09元*程*,同XX公**举证相*矛盾。二、一审适用法*错误。四个不同地点的所谓装修合同,涉及不同法*主体,一审法*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错误,违反了诉讼法*相**定。首先,XX公**供的四份所谓的装修合同,分属不同的主体及施*地点,不应*并审理。其次,XX公**2018年1月3日起诉立案,一审法*查*XX公**值2.3亿元*土地与在建房*,属超额查*。一审将相****定延迟送达给XX公*,给XX公**成*大损失,XX公**未提供等额担保,上述行为违反相***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适用及审理程*均存在问题。特提起上诉,请求支*XX公**诉,驳回XX公**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XX公**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程*合法。XX公**上诉无事实和**依据,依法**驳回。一、涉案合同依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涉案合同由XX公***,由其单*总经*签字,合同已实际履行。两处装饰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泰山XX中XX文*创意产业部室内装饰工程*款已审核确认,徐*市泉山*XX室内装饰工程*工后,XX公**将工程*工报告提交给XX公*。黄XX是XX公**经*,涉案工程**项*建设,都*黄XX负责,黄XX签字的工程*算审定单、备忘录等相**料,均代表XX公*,其行为后*应*由XX公**担。二、涉案装饰工程*经*工并交付使用,一审XX公**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对工程*额的计*,一审也有*据予以证实。涉案合同为建设装饰工程*同,施*地均在徐*市泉山*。施*方*XX公*,发包*和*际施*人均为XX公*,一审法*对几份合同并案审理,符*法*规定,一审审理程*并无不当。综上,XX公**上诉理由不能**,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开XX公**到庭参与诉讼。
XX公***审法*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令XX公*、开XX公***工程*XXX.09元*利*(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计*至付清之日);2、相**讼费*由XX公*、开XX公**担。事实和*由:XX公**2016年4月27日、2016年8月12日分两次与XX公*、开XX公**订了室内装修合同及智能*弱电系统安*合同,XX公**约定装修完毕*已分别*2016年6月、2016年10月交付XX公*、开XX公**用。两项*程*款合计XXX.09元;XX公*、开XX公**支*200000元**再支*,现尚*工程*XXX.09元。中XX文*创意产业谷*展厅装饰工程*2016年4月与开利XX签订,后XX公**际使用了北部展厅,并愿意支*北部展厅的装修费*,因此开利XX应*中XX文*创意产业谷*部展厅的装修费*424726.96元*担连*还款责任。为维护XX公**合法**,现依法*起诉讼。
一审法*查*:2016年4月27日,开XX公**XX公**订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装饰工程*泉山*泰山XX中XX文*创意产业谷*内装饰。承包**,包*包*,详见工程*清单。工期自2016年3月26日开工,2016年5月25日竣工。第一条第7款约定:合同价款为80万*,合同价款以工程*工验收后、乙方*报工程*算、甲方*织人员进行工程*计*算为准。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工程*工验收后,乙方*出工程*算,并将相**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相**料30天内审查*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合同双**别*盖***同专用章*法*代表人黄XX、杨XX私章。黄XX在材料确认单*、工程*系单*签名。该工程*2016年5月底交付使用,审定单*(南部展厅)为698149.13元,黄XX在工程*算审定单*签名,已由开XX公***。
同日,XX公**与XX公**订上述同样内容*同一份,该合同仅有*XX的签名。该工程(北部展厅)未付工程*的审定单*数额为424726.96元,黄XX在工程*算审定单*签名,该款至今未付。
2016年8月12日,XX公**XX公**订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装饰工程*徐*市泉山*XX室内装饰。承包**,包*包*,详见工程*清单。工期自2016年8月6日开工,2016年10月6日竣工。第一条第7款约定:合同价款为50万*,合同价款以工程*工验收后、乙方*报工程*算、甲方*织人员进行工程*计*算为准。同时,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工程*工验收后,乙方*出工程*算,并将相**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相**料30天内审查*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该工程*2016年10月竣工并交付使用。
2016年8月26日,XX公**XX公**订徐*物流园售楼处智能*弱电系统安*合同一份,工程*造价68450元。
腾飞路*内装饰及弱电工程*2016年10月竣工交付使用。2017年1月9日,XX公**XX公**送竣工结算材料,总价为954018.59元,黄XX于2017年11月29日在XX公**交的备忘录上确认收到竣工结算材料(含工程*424726.96元),报送后*直未审计。XX公**到材料后*直没有*出异议,也未回复。
一审另查*,黄XX为XX公**东。一审XX公**证:1、XX公*2016年5月20日股东*决议复印*一份,确认公**经*为黄XX,证明*程*证盖**核须*上总经*黄XX签字才能*效。2、网上截图一份,证明*XX既是XX公**总经*,也是开利XX国*汽车*董*长,涉案两个项*都*由黄XX一人来管*;同时*明:2016年7月9日,泰山XX中XX文*创意产业谷*装饰展厅已正式开业。
一审法*认为,根据徐*市工商*企业登记资料及XX公*2016年5月20日的股东*决议,可以确认黄XX为XX公**东*该公**经*。XX公**XX公**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及弱电设备安*合同分别**XX的签名、加盖XX公*、开XX公**合同专用章、公**证,系双**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依法**并生效,双**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黄XX作为XX公**东*该公**经*,其所签署的合同及工程*算审定单、备忘录等与合同有**文*,均是其代表公***经*活动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依法**公***承担。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工验收后,XX公**出工程*算,并将相**料送交XX公*,该公**接到相**料30天内审查*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黄XX代表公**2017年11月29日收到本案三项*程*算单*,未在30天内提出异议、且一直未审计,应*为同意。XX公***及时**工程*,长期拖欠应*担相**违约责任。XX公**求XX公***工程*XXX.09元*利*,符*双**同约定及法*规定,依法*以支*。但该工程*利*应*XX公**收工程*算单*日即2017年11月29日起,未在30天内提出异议后*二天即2017年12月30日开始计*利*。XX公**称,XX公**XX公**无直接的委托装修合同关*,也从*与XX公**署过书面合同,黄XX不是该公**法*代表人的辩称理由,无事实及法*依据,不予支*。XX公**认已由开XX公***该公**工程*698149.13元,XX公**次起诉该公**事实及法*依据,应*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二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判决:一、XX公***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X公**程*XXX.09元*利*(以XXX.09元*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的标准计*至实际偿还完毕*日止);二、驳回XX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一审案件受理费15940元,财产保全*5000元,公*费560元,合计21500元,由XX公**担20000元,XX公**担1500元。
经***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为:1、涉案合同是否合法**并生效;2、涉案工程*否达到结算工程*款的条件,相**程*数额如何*定;3、一审审理程*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二审中,双**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理查**下事实:
2016年4月左*,开XX公**XX公**订建筑装饰工程**合同(南部展厅)一份,合同约定:装饰工程*泉山*泰山XX中XX文*创意产业谷*内装饰。承包**,包*包*,详见工程*清单。工期自2016年3月26日开工,2016年5月25日竣工。第一条第7款约定:合同价款为80万*,合同价款以工程*工验收后、乙方*报工程*算、甲方*织人员进行工程*计*算为准。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工程*工验收后,乙方*出工程*算,并将相**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相**料30天内审查*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合同双**别*盖***同专用章*法*代表人黄XX、杨XX私章。黄XX在材料确认单*、工程*系单*签名。
上述工程*2016年5月底交付使用,审定单*(南部展厅)为698149.13元,黄XX在工程*算审定单*签名,698149.13元*支*给XX公*。
同日,XX公**与XX公**订上述同样内容*同一份,该合同XX公**仅有*XX的签名,XX公*,加盖**,并加盖*单*法*代表人杨XX印*。该工程(北部展厅)未付工程*的审定单*数额为424726.96元,黄XX在工程*算审定单*签名,该款至今未付。
上述两份合同涉及的展厅装饰工程*已经*除,XX公*。时***代表人黄XX在相**忘录上就此予以确认。
2016年8月12日,XX公**XX公**订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装饰工程*徐*市泉山*XX室内装饰。承包**,包*包*,详见工程*清单。工期自2016年8月6日开工,2016年10月6日竣工。第一条第7款约定:合同价款为50万*,合同价款以工程*工验收后、乙方*报工程*算、甲方*织人员进行工程*计*算为准。同时,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工程*工验收后,乙方*出工程*算,并将相**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相**料30天内审查*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该工程*2016年10月竣工并交付使用……。该合同尾部加盖******,并由双**责人黄X及杨XX签字。
2016年8月26日,XX公**XX公**订徐*物流园售楼处智能*弱电系统安*合同一份,工程*造价68450元……。该合同尾部加盖*****印*,并由双**责人黄X及杨XX签字。
XX公**审庭审中主张,XX公**XX公**送2016年8月12日合同的竣工结算材料,总价为954018.59元,黄XX于2017年11月29日在XX公**交的备忘录上确认收到竣工结算材料,报送后*直没审计。
一审中,XX公**交一份由黄XX签字的“备忘录”,备忘录内容*下:XX公**忘录。一、2016年4月与徐*开利XX汽车**有*公**订徐*市泉山*泰山XX中XX文*创意产业谷*内装修工程,合同价款80万*,于2016年5月底交付使用。南部室内装实修审计*款698149.13元,开XX公**使用;因北部空*为XX公**用,北部室内装修审计*款424726.96元,由XX公***。二、2016年8月与XX公**订徐*物流园售楼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价款50万*,于2016年10月竣工并交付使用,竣工结算材料报送后*直没审计。三、因经*需要,徐*市泉山*泰山XX中XX文*创意产业谷*内装修,需拆除后*新装修,为了配合政府开XX公*、XX公**工作,在发包**可以上装饰工程*情况*,XX公**意并配合拆除后*新装修。XX公**XX,2017年11月29日。
另查*,黄XX为XX公**东,黄XX曾**XX公**经*。一审XX公**证:1、XX公*2016年5月20日股东*决议复印*一份,确认公**经*为黄XX,证明*程*证盖**核须*上总经*黄XX签字才能*效。2、网上截图一份,证明*XX既是XX公**总经*,也是开利XX国*汽车*董*长,涉案的两个项*都*由黄XX一人来管*;同时*明:2016年7月9日,泰山XX中XX文*创意产业谷*装饰展厅已正式开业。
本院再查*:
一、本院二审第二次询问时,原审第三人黄XX到庭陈*如下事实:
(一)一审卷宗*28页XX公***XX公**订的价款为80万**装修合同(合同约定2016年3月26日开工)、一审卷宗*40页XX公**XX公**订价款为80万**装修合同(合同约定2016年3月26日开工)、一审卷宗*52页XX公**XX公**订价款为50万**装修合同、一审卷宗82页XX公**XX公**订的价款为68450元*弱电合同,这四份合同黄XX知情。1、一审卷宗*28页XX公***XX公**订的价款为80万**合同,最后*计*款424726.96元;一审卷宗50页至51页工程*算审定单*是黄XX本人签字,这个审定单*是一审卷宗*28页合同的审定价款。2、一审卷宗*40页XX公**XX公**订价款为80万**合同,是黄XX本人所签,签字时*XX是XX公**经*,签字是后*补签的。当时XX公**X说他先签字,后*黄X没有*字,因为黄X不签字的事情闹到派出所,黄X不签字原因不清楚。一审卷宗50-51页两份审定单*款,对应*是约定价款为80万**两份合同。两份审定单*能*XXX审计,XX公**业务都*这个公**计。3、一审卷宗*52页XX公**XX公**订的价款为50万**装修合同,这份合同签署时*XX不知道,黄XX后*才知道这件事情,公**东*生了矛盾,XX公**X自己来管*件事情,黄XX就没有*插手这件事情。3、一审卷宗*82页XX公**XX公**订的价款为68450元*弱电合同,这件事情黄XX知道,这个弱电合同款有*有*清不知道,黄XX记得付了20万*。
(二)一审卷宗105页2017年11月29日备忘录是黄XX本人所签。黄XX陈*:备忘录是XX公**XX打印,因为徐*市的装修项*要拆迁掉,为了拍照,东*要拉走,就打印*这份备忘录。
(三)一审卷宗109页现场照片是徐*市XX的照片。当时**市XX一共装修2000多平*,一半开XX公**作汽车*售,一半是XX公**为售楼处。汽车*售由开XX公**责使用,售楼处是XX公**作在市区的售楼处。开XX公**是XX公**进的项*公*。
位于**市的“汽车*售展厅”和“物流园售楼处”装修完曾**用过。泰山XX的“汽车*售展厅”和“物流园售楼处”现在都*掉了,泰山XX展厅本来就是临时*建的。徐*市泉山*政府只给一年*时*,时*到了就拆除了。当时*导说好了,徐*市XX现场在建设售楼处,建设好就搬过去,领导发话就搬过去了。
徐*市XX售楼处装修工程**使用,有*建设完毕*XX不清楚。徐*市XX售楼处装修工程*同价款50万**何*成95余*,黄XX不清楚。一审卷宗64页XX公**交的《XX公***物流园售楼处室内外装饰工程*算资料》(总价款954018.59元),这个材料黄XX没有*到。备忘录中提到物流园的结算资料,黄XX签字时*太注意。腾飞路*楼处装修工程*部分合同项*,黄XX没有**过。徐*市装修合同审计42万****到尾都*黄XX经*。
(四)2016年*前黄XX还是XX公**经*,XX公**在停止运营三年*,XX公**有*免黄XX总经*职务的决议,但事实上黄XX不再履行XX公**经*职责,现在黄XX还是XX公**东。
(五)开XX公**来是XX公**进的项*公*。两个公**财务、人员在2016年6月以前都*一起,2016年6月之后*分开了,因为人员有*盾。2017年11月29日黄XX在备忘录上签字时,虽然从*商*记上说黄XX还是XX公**经*,但那*时*公**东*经*生矛盾,黄XX代表不了XX公*。
二、本院二审中,XX公**其一审主张*诉讼请求数额组成*况*明*下:徐*市XX装饰工程(北部展厅区域)审核价款为424726.96元;徐*市XX售楼处装饰工程,XX公**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给XX公*,结算数额为954018.59元,XX公**直未予回复;徐*市XX弱电工程*固定价款68450元;以上工程*款,合计XXX.55元,XX公**经**20万*,尚*XXX.55元*予支*。
关***市XX2016年8月12日XX公**XX公**款50万**楼处装修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价款954018.59元),黄XX二审庭审中陈*其并未收到该资料。XX公****员二审陈*,其将竣工结算资料放在XX公***长黄X的办公*,当时*X正在与黄XX争吵,黄X收到资料后*未打收条。
二审中,XX公**可徐*市XX售楼处装饰工程*弱电工程*未投入使用,但认为XX公**将竣工资料报送给XX公*,按照双**同约定,XX公**予回复,即视为认可报送的相**算数额。
本院认为:
一、关**案合同成*及生效问题
涉案四份合同,分别**公**章*者相***代表人签字,应*定为涉案的四份合同均合法**并生效。
二、关**案合同工程*款结算问题
(一)徐*市XX两份合同,经*事人自行审计,价款分别*698149.13元*424726.96元。XX公**可698149.13元*款已经*清;XX公**张**市XX424726.96元*计*款未予支*,应*由XX公**担支*责任。
因徐*市XX相**同由XX公**章*者该公*****代表人黄XX签字,黄XX陈*XX公**托审计*门对徐*市XX的两份合同工程*款进行了审计,黄XX也对相**算价款进行了签字确认,故XX公***对未付的徐*市XX工程*款424726.96元*担付款责任。
(二)关***市XX售楼处工程*弱电工程*款结算问题
虽然徐*市XX售楼处工程*同中约定了施*方*送资料后,发包**予回复,即视为认可的条款,但经*审审理查*,XX公**不能*证证明*将徐*市XX装饰工程*算价为XXX.5元*结算材料报送给XX公*,故合同中约定的XX公**于*复即视为认可的条款,本案中并不能*接使用。XX公**不能*体说明***同约定价款50万**终*何*为结算价XXX.5元,故本案不存在按照XX公**送的结算价XXX.5元**该部分工程*款的条件,当事人可就此部分建设工程**的价款另行主张**。
关***市XX弱电工程**68450元*款的认定问题,双**同上虽约定总造价为68450元,但该合同同时*定结算方*为“按实际主材结算”。鉴于***徐*市XX售楼处及弱电工程*否全*完工及是否投入使用存在争议,根据现有*据,本案也不存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总造价68450元*接计*该部分工程*款的条件。故对徐*市XX弱电工程**价款,XX公**应*另行主张**。
关**付款20万*,XX公**张*20万**支*的弱电工程*款,黄XX陈*该20万**支*的弱电工程*款,故该20万**付款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另案主张*进行处理。
三、关**审审理程*问题
XX公**主张*审审理程*存在问题,但并未就此提供相**据证明*主张,现有*据并不能*明*审审理程*存在违法*形,对XX公**此的上诉理由不予支*。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上诉理由部分成*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徐*市泉山*人民法*(2018)苏0311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XX公**其他诉讼请求。”
二、将徐*市泉山*人民法*(2018)苏0311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更为“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X公**程*424726.96元*利*(以424726.96元*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的标准计*至实际偿还完毕*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40元,财产保全*5000元,公*费560元,合计21500元,由XX公**担10000元,XX公**担115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0元,由上诉人XX公**担7000元,由XX公**担8940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冯*玖
审判员 苏 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XX
其他 合同订立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6 16:00:00
审理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