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8056号
原告:杨XX,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无业,住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XX律师。
被告:张X,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北京XX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杨XX在2019年3月15日庭审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原告杨XX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XX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XX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杨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洁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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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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