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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8056号

  原告:杨XX,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无业,住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XX律师。

  被告:张X,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北京XX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杨XX在2019年3月15日庭审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原告杨XX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XX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XX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杨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程洁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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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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